第2种观点: 下列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1、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2、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3、法律规定其他能继续租赁的同住人。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同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一、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房子如何处理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二、租房合同1年后没续签如何处理租房合同1年后没签的,承租人有优先租房的权利,并且如果承租人选择继续租房的,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同的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三、租房合同到期后如果房东拒不搬离怎么办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然要求继续承租该出租房并且拒不搬离该房屋,出租人却已经准备将房屋挪作他用不再出租时,要看租赁合同是否对续租问题进行了相关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如果出租人将该房屋另作他用,不再进行出租的话,出租人有权要求与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该出租房,并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达到约定的状态。如果承租人拒不搬离该房,则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期限较长的。2、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后因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难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然居住于该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3、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内,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支持。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如果同租的其他室友在这个地区中没有常住户口,也愿意跟其他人居住在一起的或者是因为服兵役等等情况要租房子的都可以继续租这个公租房。
第2种观点: 下列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1、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2、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3、法律规定其他能继续租赁的同住人。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同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一、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房子如何处理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二、租房合同1年后没续签如何处理租房合同1年后没签的,承租人有优先租房的权利,并且如果承租人选择继续租房的,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同的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三、租房合同到期后如果房东拒不搬离怎么办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然要求继续承租该出租房并且拒不搬离该房屋,出租人却已经准备将房屋挪作他用不再出租时,要看租赁合同是否对续租问题进行了相关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如果出租人将该房屋另作他用,不再进行出租的话,出租人有权要求与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该出租房,并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达到约定的状态。如果承租人拒不搬离该房,则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期限较长的。2、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后因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难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然居住于该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3、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内,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2种观点: 同住人能继续租住,在租赁方死后,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原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方死亡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共同居住人应当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1、租赁期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或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更改吗按照法律规定,房东或者房客更改原《房屋租房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更改房屋租赁合同:1、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三、承租人可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有什么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3种观点: 以下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期限较长的。2、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后因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难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然居住于该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3、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内,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1种观点: 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支持。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如果同租的其他室友在这个地区中没有常住户口,也愿意跟其他人居住在一起的或者是因为服兵役等等情况要租房子的都可以继续租这个公租房。
第2种观点: 下列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1、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2、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3、法律规定其他能继续租赁的同住人。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同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一、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房子如何处理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二、租房合同1年后没续签如何处理租房合同1年后没签的,承租人有优先租房的权利,并且如果承租人选择继续租房的,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同的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三、租房合同到期后如果房东拒不搬离怎么办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然要求继续承租该出租房并且拒不搬离该房屋,出租人却已经准备将房屋挪作他用不再出租时,要看租赁合同是否对续租问题进行了相关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如果出租人将该房屋另作他用,不再进行出租的话,出租人有权要求与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该出租房,并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达到约定的状态。如果承租人拒不搬离该房,则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期限较长的。2、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后因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难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然居住于该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3、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内,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有效。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擅自将共有房屋出租的行为无效,但是处理人与租赁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只要租赁人是善意的,其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第2种观点: 同住人能继续租住,在租赁方死后,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原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方死亡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共同居住人应当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1、租赁期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或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更改吗按照法律规定,房东或者房客更改原《房屋租房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更改房屋租赁合同:1、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三、承租人可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有什么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部分共有人出租共有房屋引发的纠纷,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房屋的,一般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如果造成了承租人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擅自出租的部分共有人承担赔偿责任;(2)部分共有人出租房屋,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或者事后又追认的,应当视为房屋租赁关系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1种观点: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没有权再租赁。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在居住权期间内一般是不能出租的。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是指居住权人在设定的期限内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而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来的产权人,因此原来的产权人不能在居住权期限内再次出租该房屋,否则将会侵犯居住权人的权益。但是,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可以与居住权人协商达成出租的情况,例如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约定,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可以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方,但需要得到原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租赁协议。这种情况下,产权人需要确保居住权人对租赁人的行为负责,并且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租需要在协议中约定,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涉及到法律纠纷。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约定出租的情况时,建议双方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房屋租赁的条件一般包括:1、租赁期限:需要确定租赁的期限,一般租房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一年。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期限应当与居住需求和实际情况相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租金和押金:需要确定租金和押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一般情况下,租金和押金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租金和押金的数额应当合理,避免被不法商家故意占用租金或者高额收取押金;3、房屋使用范围:需要确定租户可以使用的房屋范围,包括使用哪些房间和设施等;4、房屋维护:需要确定租户和房东各自的维护和修缮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5、违约责任:需要确定租户和房东各自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后的赔偿方式和标准等;6、其他条款:需要确定其他相关条款,例如是否允许养宠物、是否允许吸烟等。综上所述,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租户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意义和要求,并且与房东进行沟通和协商,避免在租房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模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同住人能继续租住,在租赁方死后,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原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方死亡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共同居住人应当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1、租赁期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或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更改吗按照法律规定,房东或者房客更改原《房屋租房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更改房屋租赁合同:1、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三、承租人可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有什么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3种观点: 可以继续租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一、承租房有权继承吗承租房子有效吗承租的房屋不存在继承,因为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然而承租人对于承租的房屋是没有所有权的,所以不存在对承租房屋的继承。只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一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二、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修改按照法律规定,房东或者房客更改原《房屋租房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更改房屋租赁合同:1、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三、租门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租门面注意事项是:1、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2、承租方还要审查,出租的房产是否已经被抵押。3、在房屋租赁期内,公司作为出租方如果发生了破产、企业转制、公司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况,如何补救,承租方如不能继续租赁房屋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4、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否沿续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5、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求写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间数层数、建筑面积,房产证编号,并把房地产的规划红线图及房产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6、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
第1种观点: 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支持。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如果同租的其他室友在这个地区中没有常住户口,也愿意跟其他人居住在一起的或者是因为服兵役等等情况要租房子的都可以继续租这个公租房。
第2种观点: 下列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1、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2、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3、法律规定其他能继续租赁的同住人。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同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一、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房子如何处理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二、租房合同1年后没续签如何处理租房合同1年后没签的,承租人有优先租房的权利,并且如果承租人选择继续租房的,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同的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三、租房合同到期后如果房东拒不搬离怎么办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然要求继续承租该出租房并且拒不搬离该房屋,出租人却已经准备将房屋挪作他用不再出租时,要看租赁合同是否对续租问题进行了相关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如果出租人将该房屋另作他用,不再进行出租的话,出租人有权要求与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该出租房,并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达到约定的状态。如果承租人拒不搬离该房,则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期限较长的。2、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后因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难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然居住于该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3、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内,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居住人”应当是“原承租人死亡时与其共同居住,且在他处没有固定住所的人”,而曾经与其同住但早已搬出的人,即使曾经共同居住的时间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两年,也不应当享有继续承租权。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2种观点: 同住人能继续租住,在租赁方死后,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原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方死亡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共同居住人应当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1、租赁期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或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更改吗按照法律规定,房东或者房客更改原《房屋租房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更改房屋租赁合同:1、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三、承租人可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有什么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父母去世后,公租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在租赁期内继续承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2种观点: 公有租赁住房没有继承权。私人对公租房没有产权,无继承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承租人不能自动变更,需要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继承需要什么材料1、申请书;2、继承人身份证件;3、原房地产权证;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5、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6、由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提供的房屋勘丈表、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7、房屋估价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3种观点: 公租房是不可以继承的,以下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一、直管公房可以继承吗直管公房不可以继承。直管公房一般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承租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一起居住满2年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用该住房。由于承租人没有公房的所有权,没有房产证,所以不可以继承。二、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能不能继承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不能继承。承租人死亡的,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需要继续租赁该房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1种观点: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期限较长的。2、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后因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难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然居住于该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3、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内,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支持。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如果同租的其他室友在这个地区中没有常住户口,也愿意跟其他人居住在一起的或者是因为服兵役等等情况要租房子的都可以继续租这个公租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期限较长的。2、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后因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难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然居住于该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3、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内,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还能继续居住。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合同仍有效,承租人有权继续居住。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期间业主是可以买卖房屋的,但是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租赁期间,租赁房屋被卖出的,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第1种观点: 可以转让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没有权再租赁。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在居住权期间内一般是不能出租的。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是指居住权人在设定的期限内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而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来的产权人,因此原来的产权人不能在居住权期限内再次出租该房屋,否则将会侵犯居住权人的权益。但是,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可以与居住权人协商达成出租的情况,例如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约定,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可以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方,但需要得到原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租赁协议。这种情况下,产权人需要确保居住权人对租赁人的行为负责,并且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租需要在协议中约定,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涉及到法律纠纷。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约定出租的情况时,建议双方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房屋租赁的条件一般包括:1、租赁期限:需要确定租赁的期限,一般租房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一年。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期限应当与居住需求和实际情况相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租金和押金:需要确定租金和押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一般情况下,租金和押金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租金和押金的数额应当合理,避免被不法商家故意占用租金或者高额收取押金;3、房屋使用范围:需要确定租户可以使用的房屋范围,包括使用哪些房间和设施等;4、房屋维护:需要确定租户和房东各自的维护和修缮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5、违约责任:需要确定租户和房东各自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后的赔偿方式和标准等;6、其他条款:需要确定其他相关条款,例如是否允许养宠物、是否允许吸烟等。综上所述,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租户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意义和要求,并且与房东进行沟通和协商,避免在租房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模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租赁房同住人可以转让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间退出租赁关系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直接替代承租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一、租赁合同解除次承租人怎么办?租赁合同解除,次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租房合同书内容怎么写才有效租房合同有效书写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以及房东姓名名称住所;2、房屋所在地房屋面积装修设施等状况;3、写明租赁期限;4、标明租赁用途;5、租金给付方式;6、是否能转租;7、房屋修缮责任;8、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9、违约的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的权利如下:1、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占有、使用房屋;2、优先承租权;3、优先购买权;等等。承租人的义务如下:1、按期足额支付租金;2、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3、合同到期时,如约返还房屋;等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