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租赁房同住人可以转让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间退出租赁关系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直接替代承租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3种观点: 1、居住权房是不能够出租的。这个在《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非居住权房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2)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虽然一般要求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转租的约定条款,但无论有没有转租约定条款,承租人都要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3)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一、有居住权的人能赶走吗不能赶走有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二、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要件1、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可见,合同设立居住权,采用的是严格书面形式要件。那么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也要采用严格书面形式要件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通常前四种遗嘱均采用的是书面形式,那么在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2、遗嘱设立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那么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何时设立?如果也适用自登记时设立,就会面临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去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那么此时立遗嘱人尚未死亡,遗嘱也未生效,遗嘱可能存在被撤销、变更以及无效等诸多法律后果。如果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势必会与遗嘱的上述变动产生矛盾之处。二是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适用登记生效要件,则居住权人实际将无法享有居住的权利。因此,对于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来说,无论采登记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通过遗嘱设立取得居住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均会面临上述权利实现困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是不得转让、继承、出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思就是拥有居住权的房屋不可以出租。每一套大产权房子都拥有三种不同的物权属性,分别是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居住权。居住权是于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外新增的第三种属性。可以理解为单纯给居住人设置的一个物权类型。带有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无偿设立、不能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也就是说,在租赁他人房屋的时候,不仅要关注房东对该房屋是否有产权,还要审查一下房东有没有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一旦该房屋上被设立了居住权,则该房屋不能被出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不可以出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可享有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满足生活居住需求。但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此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分析租赁房同住人一般不可以转让居住权。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拓展延伸租赁房屋中的居住权转让:法律与解释在租赁房屋中转让居住权存在法律与解释。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居住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租赁合同是以租户个人为基础签订的。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转让居住权是可以考虑的,比如租户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居住权,但需要得到房东的同意,并且遵守相关法律程序。此外,不同地区的法律对于居住权转让的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居住权的转让,租户应该仔细研究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结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租赁房屋的居住权一般不可转让。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租户可能需要转让居住权,但需要得到房东的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不同地区的法律对居住权转让的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租户在考虑居住权转让时,应仔细研究当地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居住权不可以转让,房屋永久居住权是一种使用权,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才可以进行买卖,所有权指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房屋永久居住权不能买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租赁协议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转让协议是转让人转移标的物的权利一般为所有权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对价的合同。两者区别在于租赁合同的订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对其使用、收益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转让合同中出卖方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受让方支付对价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转让一词的多义性,转让合同不是一种基本合同类型,其包括的范围远远大于买卖合同,甚至可以包括租赁合同,例如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向次承租人转让经营的店铺。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各种交易形式的出现和实践,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线也不再那么泾渭分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租赁房同住人可以转让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间退出租赁关系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直接替代承租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因此,即使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房屋被卖出,租房者仍然有资格继续在此房屋居住。法律分析在租赁期间,若租赁房屋被卖出,租房者仍然有资格继续在此房屋居住。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拓展延伸租赁房屋被卖出,居住权是否仍有效?民法典有明确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房屋被卖出后,居住权仍然有效。因此,租赁房屋的居住权不会因为房屋被卖出而消灭。同时,根据该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继续租赁,也可以请求将租赁期限延长。因此,租赁房屋被卖出后,居住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结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租赁房屋在出售前,承租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但房屋按份共有人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情况下则除外。因此,即使房屋被卖出,租房者仍然有资格继续在此房屋居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第3种观点: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没有权再租赁。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在居住权期间内一般是不能出租的。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是指居住权人在设定的期限内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而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来的产权人,因此原来的产权人不能在居住权期限内再次出租该房屋,否则将会侵犯居住权人的权益。但是,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可以与居住权人协商达成出租的情况,例如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约定,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可以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方,但需要得到原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租赁协议。这种情况下,产权人需要确保居住权人对租赁人的行为负责,并且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租需要在协议中约定,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涉及到法律纠纷。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约定出租的情况时,建议双方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房屋租赁的条件一般包括:1、租赁期限:需要确定租赁的期限,一般租房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一年。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期限应当与居住需求和实际情况相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租金和押金:需要确定租金和押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一般情况下,租金和押金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租金和押金的数额应当合理,避免被不法商家故意占用租金或者高额收取押金;3、房屋使用范围:需要确定租户可以使用的房屋范围,包括使用哪些房间和设施等;4、房屋维护:需要确定租户和房东各自的维护和修缮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5、违约责任:需要确定租户和房东各自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后的赔偿方式和标准等;6、其他条款:需要确定其他相关条款,例如是否允许养宠物、是否允许吸烟等。综上所述,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租户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意义和要求,并且与房东进行沟通和协商,避免在租房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模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房屋居住权需要房地产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同意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免费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产权人可以不经过居住权人同意私自卖房。因为房产属于产权人的,产权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房产,任何时候,任何方式,但产权人发生变动后不影响居住权人的合法利益。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一、退房产税的办理流程:1、开具。签定购房合同并分期支付房款的,需要要求房产商分期开具相应金额的,进而确定购房日期。2、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办理人凭购房合同和首期房款到财务部申请开具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并妥善保存原件和复印件,待取得产权证后办理登记。产权证若抵押在银行,请去银行开具有关证明并提供在发证日期页和共有人页加盖红公章的产证复印件。3、在有效期内办理退税手续。办理人必须在产权证发证日期后的六个月办理登记(期间遇四月份退税则顺延一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二、房屋买卖需要下列手续: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不可以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