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和规定。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准嬉戏打闹,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酒后上班。2、设备安装、调试前,技术人员会同有实际施工经验的工人,一齐研究制订方案,并向参加操作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要求操作时精神集中,听从统一指挥。3、注意施工环境,检查作业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电气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派专人把守、看管。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相关标准:1、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JGJ/T77-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3、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19日发布公告,《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75-2018,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此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2种观点: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作为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部最常用的标准之一,为建筑企业实施安全检查标准化工作提供了确切的指导。标准共分十七章,检查项目分别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落地式外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一、建设工程开工手续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2、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5、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7、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8、图纸会审纪要;9、施工承包合同(副本);10、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1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1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13、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二、建设工程的办理程序是什么1、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2、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3、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发给《施工许可证》。除此之外,建筑工程开工需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各类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方可上岗;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