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界定与划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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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由交管部门根据各方当事人行为及过失程度判定。
若单方过错引发事故,则全责;
两方或以上均有过错者,按主次责、同责与无责区分。
若共同过错,则按各自过错程度分配责任。
若无明显过错,则均不负责任。
故意造成事故者,对方无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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