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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签字即可达成协议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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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协议离婚并非仅签署文件即可。
此过程中须达成离婚协议,然该协议乃附条件成立之合同,即以"离婚"作为生效前提。
只有在正式离婚后,协议条款方能奏效;
在未实现离婚之前,则无效。
故协议离婚决非短短签名那么简单罢了。
【相关延伸问题】请问: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应如何撰写?回答如下:
首先,协议双方务必于书函中清晰阐明:
彼此自愿离婚。
其次,婚姻中是否存在子女,如是,离婚后子女归属何人,是否需由对方支付抚养费用以及支付标准(如金额、支付方式及期许),此外不可忽视离婚后探望权的约定,具体至探望期限等。
关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尽量精确、详实且具操作性,以免日后产生纷争。
再次,协议内容亦应对财产部分进行详细说明,例如哪些财产属婚前个人所有,哪些属婚后共有,婚后财产如何分配,若为整体财产,仅可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获得的折价补偿金额。
除现存财产外,还应包括债权分割与债务分担,尽量明确,因涉及第三方利益(债务人、债权人),避免未来产生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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