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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和国家档案局是什么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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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档案局属于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局,简称“档案局”,是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档案管理机构有:人才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或人社局(师范毕业生的档案实在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档);二、报到证签约单位:毕业时报到证的报到单位(签约单位或者签约单位委托存档的人才);三、毕业学校(颁发毕业生最高学历的毕业大学);四、企事业单位:具有人事权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人事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存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单位,档案局是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区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监督和指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档案局属于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局,简称“档案局”,是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档案管理机构有:人才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或人社局(师范毕业生的档案实在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档);二、报到证签约单位:毕业时报到证的报到单位(签约单位或者签约单位委托存档的人才);三、毕业学校(颁发毕业生最高学历的毕业大学);四、企事业单位:具有人事权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人事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存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3种观点: 档案局有个人档案。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档案来源于文件,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从文件到档案是一个批判继承的辩证运动过程,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来说,两者完全相同的,但从时效、价值和系统性上来说,档案是对文件的不断扬弃。首先是时效性批判,档案是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其次是价值评判,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部分,最后是系统性批判,档案是把分散状态的文件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而成的信息单元。因此,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档案的形式包括载体、制作手段、表现方式等等。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具有历史再现性、知识性、信息性、政治性、文化性、社会性、教育性、价值性等特点,其中历史再现性为其本质属性,其他特点为其一般属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1种观点: 档案馆和国家档案局是什么关系啊?档案馆与国家档案局合并,一个机构挂档案馆与国家档案局两块牌子。1993年3月机构改革决定,国家档案局与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1993年,、印发了《档案馆、国家档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档案馆与国家档案局合并,一个机构挂档案馆与国家档案局两块牌子,履行档案保管、利用和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两种职能,为党和直属机构、副部级单位,由管理。还有不懂的吗?

第2种观点: 1、性质不同:档案管理局,简称“档案局”,是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档案馆是收集、保管档案的机构。负责接收、征集、管理档案和开展档案利用等。2、工作职能不同:档案局是制订全省、市、县档案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档案馆是接收和征集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长期和保存价值的档案以及有关资料,科学地管理。一、档案管理局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制订全省、市、县档案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监督、指导全省、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和各级档案的工作。4、提出鉴定档案原则和标准、研究、审查有关档案的保管价值、保管期限等方面的问题,监督档案文件的销毁。5、负责接收、征集并保管所属范围内的各门类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6、组织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7、负责全省、市档案科研课题的研究、科研成果的评定、推广和应用工作。8、负责档案史料的编研、出版与公布工作。9、负责档案统计、分析、综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10、完成省、,省、市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档案馆种类1、按地区可分为:级档案馆,如: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电影资料馆等;地方档案馆,又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自治州)、县级档案馆,如:北京市档案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柳州地区档案馆、桂林市档案馆、呼玛县档案馆。2、按专业可分为:综合性档案馆,如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等。专业档案馆,如中国人民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各地城市建设档案馆等。3、按地区结合专业可分为:级综合档案馆(如:档案馆)、级专业档案(如:中国照片档案馆)、地方综合性档案馆(如:天津市档案馆)、地方专业性档案馆(如:包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档案馆是和直属档案馆。馆址在北京西郊。1955年和决定筹建此馆,1959年建成。是建国后建立的第一个规模较大的档案馆。该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保管和国家机关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及前机关的历史档案,对馆藏档案进行整理、研究、宣传和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为和的各项工作服务。该馆保存的档案,有建党初期的文件,有历次代表大会的文件,有、刘少奇、周恩来等人的手稿,有新中国建设的各项档案文件等。档案馆的建立,对研究和宣传中国党的历史和中国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坚持中国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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