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相关的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承担。因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产生的收益均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平时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管理应当由建设单位(投资者)或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3种观点: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原则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1.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这样规定,是由这些工程的性质、用途和建设经费来源等因素决定的。指挥工程,是各级和同级军事机关保障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的重要设施,根据国家规定其建设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是解决城市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地区人员掩蔽疏散的公共防护设施,其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因此,必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建设。2.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这里所说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是指地下医院、救护站(所),各类为战时储备物资的仓库、车库等。这些工程是保障战时各级统一组织集结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供应的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其建设经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所属的、城建、电力、化工、交通、邮电、商业、卫生、医药、环保、民航等部门。3.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这里所说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是指主要用于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必须建造的人民防空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实体等单位。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人民防空法》第20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为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公共程度的有限性;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和,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国防动员基本原则有:1、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2、遵循统一领导;3、全民参与;4、长期准备;5、重点建设;6、统筹兼顾;7、有序高效。我国国防法规的实施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方式:1、由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来解决具体问题,即国防法规的适用;2、由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用国防法规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和行为,即国防法规的遵守。国防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必须要遵循的原则如下:1、以为依据。维护国防利益,国防法律从严;2、坚持民主原则;3、协调统一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九条 、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和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包含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条 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国家机关、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财产。县级以上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照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1种观点: 一、收费范围(一)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三)利用人防工程兴办幼儿院、托儿所、老人、儿童活动室,单位自用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食堂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免收使用费。二、收费管理(一)市、区人防部门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收取的工事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列入年度工程计划使用。其余百分之五十用于调剂人防事业建设,其中属市直接收取的,百分之八十留市人防办,百分之二十上交省人防办;属各区人防办收取的,百分之十上交省人防办,百分之二十上交市人防办,百分之七十留区人防办。(二)市属各局代管并安排使用的市属大型人防工程(如南方大厦地下商场、花果山物资仓库、飞鹅岭粮油库、象岗山车库等),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局留百分之十用于工程建设,其余交市人防办安排工程建设和调剂人防事业建设。各局管理的其它人防工事的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其收入用于工程建设部份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份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三)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管理的人防工事,可参照本规定收取人防工事使用费、其收入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份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应设立专项帐册,纳入人防经费管理计划。人防事业收入和人防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使用应参照省人防办粤人防[1987]2号文《关于人防事业收入的管理、分配使用的暂行规定》执行。(五)各区、局人防主管部门对工事使用费的收支,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要接受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和上级人防部门的检查监督,每半年应将收支决算情况编制报表分别报送市人防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六)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月交付人防工程使用费。三、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和幅度,应根据工事位置、质量、经营项目和效益等情况确定。
第2种观点: 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坚持的原则如下:1、安全原则,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须确保人员的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预防原则,人防工程的使用应以预防灾害和保护人员为目的。它应该在设计和使用时考虑各种可能的灾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3、效率原则,人防工程的使用应高效、合理。它应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启用,并提供足够的保护和救援能力;4、环保原则,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考虑环保要求,减少噪音、污染和资源消耗等问题;5、 可持续原则,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它应具备长期有效的功能,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6、法律合规原则,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使用人防工程的条件如下:1、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使用人防工程可能需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这些文件通常由相关部门颁发,确认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2、 安全检查合格,人防工程应经过安全检查,并获得合格的评估结果。这包括结构安全、防火安全、逃生通道、应急照明等方面的检查;3、 维护和管理计划,人防工程需要建立维护和管理计划,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持续安全和有效性。这包括定期的检查、维修、消防设备的保养等;4、防护措施,人防工程应具备必要的防护措施,例如防护门、防护窗、防护墙等,以保护人员免受灾害的危害;5、 紧急预案和培训,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制定紧急预案,并进行相关培训,以提高灾害应对和逃生的能力;6、 安全标识和标牌,人防工程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识和标牌,指示出口、逃生通道、灭火器位置等重要信息。综上所述,以上原则是使用人防工程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具体的操作和管理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3种观点: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四条 市人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防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产住宅、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人防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 市人防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第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防需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竣工条件要求:1、人防工程内的设备房、公共区、风井的墙面、顶板、地面施工全部完成,并验收完成;2、地下室人防区内的平战时水电、消防设备安装完成,并验收完成;3、地下室内人防设备房、公共区、风井的积水、杂物清理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九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第二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条 、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2种观点: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一、人民防空室是什么:1、牵头战时(应急)人口疏散地域建设工作;2、承担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3、负责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二、防空地下室平时用途:1、人民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2、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3、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同时还具有在紧急时刻储存粮食淡水的作用。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条 、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