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由谁管辖
1、派出所一般由上一级机关管辖。派出所为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机关规定的权限,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
2、《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六条设区的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分局。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所。分局和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和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二、派出所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属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3、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对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机关受理并移交的,机关应当受理。
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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