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量等决定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复审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当书面提出,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如果受理,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复议调查:复议机关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听证,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复议决定可以维持原行政决定、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决定。
诉讼救济: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请求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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