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的房屋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权均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不再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