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的合同具体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股权转让可撤销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撤销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可以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的合同等。
撤销合同需要以下条件: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