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的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因为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一般会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对于被告拒不接收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的情形,是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亦可以缺席判决,但是,是否会判决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