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条件及所需材料:分公司是公司在住所以外设立的经营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需满足命名规定、经营范围,具备固定场所和必要条件。设立分公司需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总公司拨款证明、任命负责人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章程复印件、拨付资金证明文件,若涉及前置审批项目还需提供批准文件。分公司登记属于营业登记。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二、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说明:分公司是指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登记属于营业登记。
结语
设立分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2、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3、分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提交设立分公司的材料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总公司拨款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以及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批准文件。分公司的登记属于营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