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地址:即墨市 事处 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一、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7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177.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2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5944.28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00元。
事实与理由:x年6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缝纫工。x年12月1日上午8时许,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致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x年1月10日,即墨市劳动局认定申请人为因公负伤,x年4月23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人为七级伤残。后,被申请人拒不自觉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故依法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