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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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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述题

【篇一:劳动述题】

3、试述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促进就业的支持。

答:促进就业的主要包括:1、统筹协调的劳动就业。分三个方面:一是就业与产业的协调;二是就业的地哉协调;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统筹;三是各种就业人员之间的统筹协调。2、促进就业的产业。一是国家鼓励增加就业岗位。二是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三是投资和建设重大项目促进就业。3、促进就业的财政。加大的财政投入是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内容。4、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险。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5、促进就业的税费优惠。通过税费优惠,提高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是就业促进的重要方面。6、促进就业的金融。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4、试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答:《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5、试述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

答:区别在于: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分离,即招工与用工的分离。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志气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在劳动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

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 6、试述工会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

答:工会的权利,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直接或间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活动中,工会拥有自己合法的权利。第一,组织权。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受到和法律保护的,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代表权。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权利的基础权利,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组织对职工利益权依法产生,受法律保护。第三,参与权。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第四,监督权。工会改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监督权主要表现为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享有监督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对劳动者及工会组织法定权益的遵守情况,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或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第五,协商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是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权利。第六,劳动争议处理权。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工会的义务:第一,维护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这是由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第二,监督义务。法律对工会权利的设定同时也就为工会改造法定义务提供了制度保证,监督权等权利本身即为工会的监督义务。第三,支持义务。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法律要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相互支持。在停工、怠工事件中,工会首先是作为职工的代表,与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商企事业单位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也是工会改造职责时的一项总体性原则。

7、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区别在: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约。第二,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协调劳动关系。第三。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即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第四,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大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时,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准。第五,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争议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一般各国采取协同劳资各方面协调处理的方式。

8、试述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

答:。参考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9、试述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的作用。

答:第一,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劳动报酬直接来源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为自己完成的产品的数量,间接来源于劳动者为自身劳动的必要的劳动时间。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这一必然联系和互助性,使得我们可以通过工作时间制度的改革,间接实现工资合理化改革目标。第二,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要素。具体作用表现在:1、通过合理的工作时间法律规范,企业可以制定以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内部考勤制度和岗位责任制。2、法定的工作时间,是衡量劳动生产率的基本单位,运用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的生产经营计划。3、稳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使企业建立科学和合理的生产班组制度成为可能。4、工作时间制度,也是确定劳动者权利义务,处理劳动争议的界限。第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劳动立法

的目标之一。第四,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

10、试述《劳动法》及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加班加点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规定。

答:一般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1、严格延长工作时间。立法对延长工作时间采取了两项措施:1、将延长时间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选择性权利,即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不得延长工作时间;2、通过提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促进用人单位基于利益的考虑,自觉地减少延长工作时间。第二,延长工作是一般规则。主要有两项:1、实行三方协议原则。2.、不得超过法定时间。经过协调,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并非毫无。协调原则不能违反法定时间的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过法定时间进行约定和协商, 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是指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一般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即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

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由于延长工作是特别规定不受协商原则和延长时间长度的,因此,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论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答: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承担普通用人单位的义务之外,还应负有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特定义务:第一,建立健全名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第二,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劳动安全与卫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相关活动,要求每一个劳动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人人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规范的观念。第三,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还要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劳动。第四,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良好的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条件,是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基本因素。第五,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中耽误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检查所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的权利: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需要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操作规范;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招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12、论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答:劳动者的权利: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份健康,劳动者在权获得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有权获得本岗位安全卫生知识、技术培训的权利;有权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等。第二,知情权。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第三,拒绝权。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有权撤离现场。第四,监督权。劳动者对企业及其领导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不香袋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当发生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就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同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造成事故的发生。

13、试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答:

14.、试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区别。

【篇二:劳动述题】

论述题:

1、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

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就联系方面而言,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4、试述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促进就业的支持。

答:促进就业的主要包括:1、统筹协调的劳动就业。分三个方面:一是就业与产业的协调;二是就业的地哉协调;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统筹;三是各种就业人员之间的统筹协调。2、促进就业的产业。一是国家鼓励增加就业岗位。二是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三是投资和建设重大项目促进就业。3、促进就业的财政。加大的财政投入是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内容。4、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险。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5、促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两者区别: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试述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2001年召开的第九届全国四次会议,委员长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定义。

由此可见,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

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两个法律部门中有交叉部分。 3、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规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第二章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到全面、平等的保护。 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进就业的税费优惠。通过税费优惠,提高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是就业促进的重要方面。6、促进就业的金融。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5、试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教育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2)教育对象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

(3)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

(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实践相结合;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

通过两者的比较,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实践性等特征。 6、试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答:《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7、试述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

1)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即招工与用工的分离。

2)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一般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8、试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工会的权利,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直接或间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活动中,工会拥有自己合法的权利。第一,组织权。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受到和法律保护的,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代表权。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权利的基础权利,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组织对职工利益权依法产生,受法律保护。第三,参与权。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第四,监督权。工会改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监督权主要表现为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享有监督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对劳动者及工会组织法定权益的遵守情况,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或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第五,协商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谈判是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权利。第六,劳动争议处理权。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工会的义务:第一,维护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这是由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第二,监督义务。法律对工会权利的设定同时也就为工会改造法定义务提供了制度保证,监督权等权利本身即为工会的监督义务。第三,支持义务。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法律要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相互支持。在停工、怠工事件中,工会首先是作为职工的代表,与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商企事业单位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也是工会改造职责时的一项总体性原则。

9、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区别在: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约。第二,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协调劳动关系。第三。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即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第四,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大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时,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准。第五,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争议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一般各国采取协同劳资各方面协调处理的方式。

10、试述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

答: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

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11、试述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作用。

答: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不能仅仅将其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时间上的一个标准,而应从工作时间规范的基本理论角度考察它的基本功能,使之充分发挥规范的更深层的作用。工作时间规范的特别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资实行宏观,协调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因素。 3、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劳动理发的目标之一。

4、 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

12、试述《劳动法》及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加班加点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规定。

答:一般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严格延长工作时间。立法对延长工作时间采取了两项措施:1、将延长时间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选择性权利,即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不得延长工作时间;2、通过提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促进用人单位基于利益的考虑,自觉地减少延长工作时间。

第二,延长工作是一般规则。主要有两项:1、实行三方协议原则。2.、不得超过法定时间。经过协调,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并非毫无。协调原则不能违反法定时间的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过法定时间进行约定和协商,

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是指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一般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即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由于延长工作是特别规定不受协商原则和延长时间长度的,因此,只有在法律规定

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论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答: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承担普通用人单位的义务之外,还应负有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特定义务:第一,建立健全名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第二,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劳动安全与卫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相关活动,要求每一个劳动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人人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规范的观念。第三,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还要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劳动。第四,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良好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是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基本因素。第五,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中耽误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检查所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的权利: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需要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操作规范;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招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14、论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答:劳动者的权利:第一、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份健康,劳动者在权获得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有权获得本岗位安全卫生知识、技术培训的权利;有权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等。第二,知情权。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第三,拒绝权。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有权撤离现场。第四,监督权。劳动者对企业及其领导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17、试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二者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并且都形成巨大的保险基金以保障支付能力。

2、二者存在很大差别,具体表现为:①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主要是以保障社会安全为目的,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利性质,而人身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②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公民。③费用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不香袋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当发生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就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同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造成事故的发生。

15、试述社会保险法律调整应遵循基本原则。

答:现阶段我国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省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其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富时,国家才有能力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同意的原则。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16、试述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区别。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由于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职业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通过社会保险就能使大多数暂时遇到

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支柱部分。另外,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差别,主要是:1、实施的对象不同;2、实施的依据不同;3、实施的条件不同;4、资金来源不同;5、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

和国家共同分担,社会保险缴费率由法律规定,整个社会有统一标准;人身保险费用由投保人承担,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缴费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④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上,只要履行了劳动义务,就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对社会保险采取强制性原则,而人身保险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之上,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和自愿性为原则。⑤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关系的确立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而人身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⑥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依据物质帮助和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保障水平是法宝的;而人身保险根据经济补偿原则和当事人的投保情况确定保障水平,以合同约定保障水平,差别较大。⑦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指定;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⑧受益人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宝的,一般为被保险人的法宝亲属;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则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

18、试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区别

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 (1)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

(2)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

19、试比较职工福利与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职工福利与工资和社会保险都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它们都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都以劳动者提供了社会劳动为享受的前提。职工福利与工资和社会保险从不同的角度,并在不同的程

度上,共同为满足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推动社会生产发展,发挥各自独特的保障功能。三者具体区别主要为:

(1)工资是对劳动者当期劳动的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即工资差别与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多少和质量好坏有关;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以往所提供劳动的补偿,主要按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进行分配;职工福利虽然要求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但不要求与劳动量对等,而是按照需要和可能的原则进行分配,因此职工福利是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

(2)工资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职工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社会保险待遇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以货币、服务等方式给付,仅货币部分由享受者自由支配;职工福利主要由行业或单位以兴办公用设施、提供集体服务等形式给付,仅发给职工个人的补贴、实物,才可由享受者自由支配。 20、试述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

答: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察活动,被监察主体不得以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监察。2、行政性。即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3、专门性。即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监督。4、唯一性。在劳动监督关系中,唯有劳动保障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统一和全面的监督。

2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0、《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

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22、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合法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仅争议的处理程序要合法,争议处理机构的组成、处理的期限、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都要合法。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人民必须做到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保证当事人在法律上适用一律平等。3、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意味着任何主体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尽可能地快速、高效率地处理与解决劳动争议。 4、着重调解原则。着重调解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化解矛盾。

【篇三:劳动述题】

可能论述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p147-p153)

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含义与法律特征(p147) 二、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p148)

三、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法定(p150) 四、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p150)

五、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条件以及计算、赔偿(p151) 六、 劳动合同解除的后续手续以及后合同义务(p153) 七、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p152)

八、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的法定延长(p152) 框架式论述题(p3-p101)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p56-p61 二、劳动者的权力与义务 p71—p83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以及要素 p84-p93 四、劳动关系的含义 与特征 p6-p8

五、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 p9-p16 六、劳动法的地位以及作用p18-p24

七、劳动法的渊源以及体系结构p25——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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