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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导读: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也在不断的健全,因为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和人身安全进行负责,所以需要监护人进行保护和监管,那么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按照规定,居委会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指定配偶或家庭其他成员担任监护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也在不断的健全,因为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和人身安全进行负责,所以需要监护人进行保护和监管,那么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按照规定,居委会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指定配偶或家庭其他成员担任监护人。
一、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二、指定监护的原则
不管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此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三、指定监护的形式
根据《民通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这是因为:
1、根据《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2、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
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实践中还是以书面通知为妥)。
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起诉,由人民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裁决之日起生效。
在近几年中,因为监护人的保护不够到位,造成的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也是比比皆是,国家也是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我们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和更改监护人的申请,希望以上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