叨叨游戏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略论犯罪对象的内容

略论犯罪对象的内容

来源:叨叨游戏网
第l2期(总第48期) No.12 General No.48 哲理 Philosophy 2010年第12期 NO.12 2010 略论犯罪对象的内容 刘扬 (中国人民大学100038)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有关犯罪对象内容的各种观点及评述 (一)人与物说 该观点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传统观点,也是至今仍 面的权利都是由人自身来承担的。但人不仅是一个整 体,而且是由各种属性、特征等有机结合的整体,是由人 的肌体、行为、名誉等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属性及特征 有机结合的整体,没有这各个方面的属性或者特质,人 居通说地位的理论观点。该观点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对 象是指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者人。 如果作为犯罪对象内容的高度概括,这种观点是正确 的。无论是从经验事实或者理论抽象中,我们都无法在 人和物之外再找出可以成为犯罪对象且能与人或者物 处于同一层次上的事物。它意味着社会关系只能由人 和物来承担,把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作如此高度抽象的 意义,在于从整体上把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价值, 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并指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最大 存在范围和最一般的存在形式。 (二)人、物与信息说 在犯罪对象具体内容的界定上,该说与人与物说的 观点并无本质的区别,只是在人与物之外,加上了信息 这个内容。若把信息理解为个人和物之外的另一 种存在,这是在哲学的意义上来理解社会的存在形式问 题;若把信息理解为物自身的内容,是对物的分解,体现 了对物本身进行分析的倾向。而该观点显然是在前一 种意义上理解信息的。 (三)多形态说 该观点试图改变传统理论,从犯罪对象与犯罪过程 的关系人手,认为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对象,并将犯罪对 象分为三类:一类是物质形态的犯罪对象,包括人体和 物体;一类是非物质形态的犯罪对象,包括法律、规章制 度、约定俗成的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主体的形象、正 常状态等;还有一类是介于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之间 的犯罪对象,即合法行为,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行政、 司法活动,国家为维护自身、社会以及公民的安全、活动 秩序而进行的活动,人民群众的教学、科研、生产活动。 这种观点与前两种观点相比,有明显的进步。首先,它 对犯罪对象的研究已经不再限于最高度抽象的事物,已 经把犯罪对象进行分类把握,这就给为每个具体犯罪确 定犯罪对象奠定了基础。其次,认为所有的犯罪都有犯 罪对象则是正确的把握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最后,将犯罪对象区分为三类,也不失为一种分类方法, 而且注意到了犯罪对象中行为的特殊性。但同时应当 指出,在犯罪对象内容上,将法律、法规、约定俗成的社 会生活规则也作为犯罪对象的内容则值得研究。 二、犯罪对象的具体内容 (一)作为犯罪对象的人 人有单个人和人的集合体两种形式。他们承担社 会关系的方式不同,因而需要分别研究。 首先,单个人对社会关系的承担。作为自然人,其 各项权利除财产方面的权利是以物承担的以外,其他方 、也就不存在了。作为一个具体的权利,它也只能是由人 的某种属性或者特征来承担。这些不同的属性有的表 现为肌体的存在或者运动状态,有物质性,有些属性则 表现为人的心理状态,不是由物质性的存在状态能够直 接说明的,但由于它们各自都是一定权利的承担者,因 而也就可以说它们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即犯罪对象的 存在方式。 如果将单个人进行具体分析,能够成为犯罪对象具 体内容的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的躯体。人的躯体是人的各种属性统一的 基础,同时人的躯体的正常存在状态又表现着人的多种 属性和特征。人的生命、健康,就是由人的躯体的正常 状态表现的,因而一切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其犯罪对象都是人的躯体。 第二,人的心理。心理也称心理现象,是由心理过 程、个性心理、心理状态有机结合的整体。法律对个人 的保护,不但保护人的身体不受侵害,同时保护人的心 理不受侵害。人在社会中生活,他不但有的身躯, 而且有的人格,这种人格的重要表现,就是个 人的的心理状态。如果以外力影响人的心理,从而 使人的的人格或者名誉受到影响,使人的心理感觉 痛苦,那么这种外力若表现为他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对 人的人格或者名誉等的侵害,其表现是在人的心理上留 下痕迹。虽然这种痕迹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事物, 但根据人的心理体验,这种痕迹是现实存在的,也是可 以被认识、把握的。如侮辱罪、等,就是以人的心 理为犯罪对象的。 第三,人的行为。行为是人的运动状态。行动自由 是人的自由权利的重要表现,即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 行为的自由权,是由行为表现出来的,若阻碍或者 人的行为,就是对人的自由权利的侵害。如非法拘禁 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就是由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人的行为也就可以成为具 体的犯罪对象。 其次,人的集合体对社会关系的承担。人的集合体 包括国家、社会及各种组织、团体。当人的集合体作为 社会关系参加者时,它虽然也是一个主体,但它与单个 人作为主体的不同之处也是明显的。它不是以一个血肉 之躯作为自身统一的基础,而是以一个组织,即以一定数 量的人、一定的空间和组织形式为基础的组织体作为其 存在的基础;作为一个社会关系的参加者,虽然也有类似 单个人的各个方面,如存在、状态、行为、名誉,等等,但其 每个方面均可以由作为其内部结构要素的自然人的存在 状况或者其行为等构成,这就使侵害组织体参加的社会 关系的承担者的确定困难重重。(下转第83页) ・8l・ 在富兰克林的斡旋之下,双方才彼此让步,最终以“联邦 犯公民个人的具体权利,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可 制”这一折中方案作为美国的立国之基。尽管“联邦制” 这并不能避免国会以“人民”的名义制定法律,以“人 是制宪各方彼此妥协的结果,但事实证明这种方案对于 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 美国政治权力的划分是最为合理,也是最为理想的。 总之,美国在其诞生后的200多年问能够一如 “联邦制”要求美国的政治权力在与州之 既往的保持其稳定性,并不是说明美国的开国者们有着 间进行划分。通过联邦制,能够统辖各州,立 多么非凡的政治智慧,难能可贵的是他们在制宪过程中 于各州之上,同时各州又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有利于维 始终保持着一种清醒的政治理性。诚然当时开国者们 护自身利益。通过“分权制衡”与“联邦制”,美国确立了 对于当时欧洲流行的各种政治学说有着深厚的底蕴,但 其权利的横向与纵向划分,使得美国成为世界宪政 如何将纸面上的理论转化为实际的治国方略,着实让他 史上的楷模。 们费尽心思。这些杰出的开国者并没有茫然冒进,而是 2.为了避免联邦权力过分的集中于一个人或者某个 将“三权分立”、“权利制衡”这些当时的主流学说充分 机构,美国构建了“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宪政模式。 的融人到本国的民族特性之中,与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源 既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交由不同的部门 相结合,开创性的设立了“联邦制”这种最为符合美国实 行使。高虽然不能参与“立法复审”,却可以进行“司 际情况的政治模式,并为世界各国所效仿。现在看来, 法复决”,即通过审判案件来裁决某一立法是否合法,实 美国之所以如此稳定最根本的因素就在于当时的 际上是进行了立法复决。如果说“三权分立”是为了避免 制宪者们能够始终保持那种清醒的政治理性,始终以求 一人,那么“制衡”就是为了避免多人。 真务实的态度对待一切。不宏伟,就能务实;不绝对,就 3.公民权利至上,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此 好商量。制宪代表的原则也很简单——以法治国,三权 首先应区分“人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差别:“人 分立,保护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民权利”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整体性,是一个政治概念; 惟其简单,才是底线;也惟其简单,才可坚守。底线弄复 而“公民权利”却是分散的,属于每个公民个人。之昕以 杂了,就弄不清楚,也守不住。其实。一旦守住简单的底 要强调“公民权利”是为了防止国家假借人民的名义侵 线,加上务实的态度,许多事情都好办了。 (上接第81页)侵害作为人的集合体参加的社会关系, 各个物的联系是特定的,在这种特定的联系中,物才能 作为犯罪对象也不是人的集合体自身,而是作为社会关 发挥其在系统中应有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物在系统 系具体表现形式的具体的人或物,而作为人,仍然不是 中与其他物的联系方式也就可以成为犯罪对象。如破 人的整体,而是作为承担组织体所参加的社会关系的人 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 的行为或躯体等。 (2)作为犯罪对象的信息 (二)作为犯罪对象的物 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对人的影响日益重要,信息 如果从物质的角度理解物,它和物质性存在具有几 作为犯罪对象的比率也会随之增加。在我国新刑法中, 乎相同的意义,在这种含义下,信息作为客观世界中物 就有一些是以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的,如有关情报方面的 质和能量运动的形式,当然属于物的范畴之内。若把物 犯罪、国家秘密方面的犯罪等。 理解为物体,理解为一种有形体的存在,则信息不具有 (3)犯罪对象的特殊内容 物的属性。本文中将物作广义的理解,包括物体和信息 在有些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存在形式比较特殊,在 两种类型。 传统的理论观点之下是难于理解的,但若按照上述犯罪 (1)作为犯罪对象的物体 对象的概念及体系性地位,又是顺理成章的。这种比较 物体作为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与人作为社会关系的 特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承担者一样,在直观的表现上,也是以物的整体承担着 第一,犯罪对象是行为人自身的情况 在社会组织作为权利主体时,往往出现这样的情 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同样是一个具体物,在不同的情况 下却可以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关系。在物作为犯罪对象 况:义务主体并非处于权利主体之外,而是权利主体的 时,仍然不是以物的全体,而是以物的某种属性承担一 构成部分,即权利主体的权利承担者,也包含着义务主 定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具体的犯罪对象,可以分析 体自身。这时,义务主体破坏该法律关系,就可以表现 出以下几种。 为违背权利的要求而行动,犯罪对象的人也就是行为者 第一,物的位置。这种位置,是指适于主体对其行使 自身,即犯罪行为人所要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存 权利的时空方位。如果改变其位置,使其主体权利无法及 在于行为人自身。例如战时自伤罪。 于该物,这种位置状态的改变就是对主体权利的侵害,这种 第二,对犯罪对象影响的特殊形式 位置就可以成为犯罪对象。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当国家或者集体的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着刑法 第二,物的形状。在有些情况下,对主体来说,物的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时,犯罪行为人以某种行为导致该职 特定形状是其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物以其特定形状表 务行为不能正常履行,虽然表面看来犯罪行为人的行为 现其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改变物的形 没有直接指向权利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但实质上是使其 状至主体所不希望的状态,就是对主体权利的侵害,这 职务行为不能正常行使,这也应视为犯罪行为影响犯罪 种特定的形状就是具体的犯罪对象。如毁坏财物罪。 对象的形式。例如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物在系统中的联系。在系统中,构成系统的 ・8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