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操作制度介绍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现就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本制度所指非诉讼法律事务范围包括; (一)律师见证业务;
(二)公司制度改革、公司上市; (三)招投标业务; (四)产权界定;
(五)资信调查及出具法律建议书、法律意见书; (六)法律咨询、代书; (七)其它法律事务。
二、承办律师的确定。鉴于非诉讼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法律事务较广,本所办理非诉讼案件,原则上应由两名律师担任承办律师。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征求委托方同意后,可由三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组成律师团开展法律服务。承办律师的确定,应当尽量满足委托方的选择。
三、委托合同的签订。本所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承办律师、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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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用及缴付期限、服务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律师费用的收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费用收取依据本所制定的收费标准,经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在《委托合同》中写明,由本所统一收取,受本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不得直接从委托方收取任何报酬。
五、办理非诉讼业务的具体要求。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二)承办律师应依《委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三)承办律师应当做好服务质量反馈工作,在完成非诉讼法律事务一个月内,以本所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情况反馈表》,并及时收回;所主任或律师团应对委托方反馈的意见及时总结,找出问题,督促承办律师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本所接到委托人对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在办案过程中有过错行为的投诉时,所主任指派专人对该投诉进行调查,并在一周内出具调查报告。所主任应召集临时合伙律师会议,并向临时合伙律师会议提交调查报告进行审议,经审议讨论确认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存在过错行为,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作出对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的处罚以及对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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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决定,并于会后由一名合伙人将赔偿决定及时通知委托人。临时合伙律师会议认定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不存在过错行为的,由一名合伙人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七、违反本制度的责任。本所全体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本所主任决定予以警告、赔偿实际损失等处罚。
XX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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