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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侦查监督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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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侦查监督的方式方法

作者:岳政军

来源:《活力》2010年第12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监督;方式方法

人民的法律监督是根据和法律规定的人民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人民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根本职责就是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是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工作中我院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侦查监督方式方法,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实践使各类刑事案件得到合法、及时、有效处理,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了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的目的,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为了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途径履行监督职责。 一、提前介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相互联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侦查监督部门制订了适时介入机关侦查活动暂行规定。使“提前介入”的范围、时机、任务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通过适时介入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出席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引导其及时全面地搜集、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等,不仅提高了审查批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加强了对机关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使监督工作的局面由“守株待兔”变成“主动出击”。去年5月我院侦查监督科及时介入民政社会福利厂特大虚开专用案的侦查,通过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3名嫌疑人及时办理批准逮捕手续,对应当逮捕而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2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逮捕决定,机关自收到逮捕决定书后20日内分别在吉林省、山东省将2名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防止遗漏犯罪嫌疑人。 二、阅卷审查

审查案件是刑事侦查监督的基本内容,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捕、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卷宗,要坚持层层审查的办法,办案人员阅卷审查后,制作阅卷笔录,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召集全科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然后报请检察长签批意见后,案件方能“过关”。重大复杂案件,需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检委会委员通过事先印发的案情摘要或阅卷经讨论后作出决定。这样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在阅卷中,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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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五个仔细”的审查方式:一是仔细审查团伙犯罪案件,因为团伙犯罪恶性大,手段残忍,涉及案件多,作案次数多,容易遗漏犯罪或犯罪嫌疑人。二是仔细审查数罪并罚案件。有的嫌疑人犯有数罪,仔细审查这类案件,能有效地防止草率认定一种犯罪而忽略、遗漏其他犯罪。三是仔细审查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有些盗窃、抢劫案件中存在销赃、窝赃案件,如果阅卷审查把关不严,容易疏漏其他犯罪及犯罪嫌疑人。四是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主体是否具备特殊身份等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可以免除处罚;青少年犯罪案件应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作为主要证据全面查清,正确适用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 2001年我院审查张小伟涉嫌抢劫案,发现张小伟称自己未满14周岁,而户口抄件上证实其已满14周岁,实际年龄与户籍年龄可能不一致,经机关同意,我院向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亲友、同学调查取证,最终认定张小伟未满14周岁,属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五是仔细审查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案件。今年三月我院受理衣占祥涉嫌敲诈勒索案,经审查该案属民事纠纷,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逮捕,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效地纠正了错案的发生。

三、三个接触

案件诉讼到检察环节后,要坚持“三个接触”的工作原则。即接触犯罪嫌疑人,接触被害人、接触证人。通过“三个接触”寻查疑点,及时发现和纠正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今年十月我院审查李柏全杀人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觉嫌疑人语无伦次,询问证人时又得以证实其儿童时期得过癫痫病,我院即建议机关为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为行为能力人。既为我们正确办理案件提供了保证,又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捕捉信息

倾听群众反映,掌握社会,捕捉案件信息,也是实行监督的有效方法。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上现象和严重刑事犯罪恨之入骨,期望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事实上,我们战线的同志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受到了人民群众赞誉,但是,也有少数干警执法犯法,有案不报,该立不立,压案不查,徇私枉法,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针对这一情况,就要变单纯阅卷、坐堂办案的静态监督为全方位、深层次的动态监督。应采取:1.从社会各界中倾听群众呼声,发现案件线索;2.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控告、检举中掌握案件线索;3.深入发案地,走访群众,调查兜底,找知情人座谈,听取反映,掌握真实案情;4.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批捕、起诉、监所、刑侦、互相沟通情况,形成监督网络,准确掌握信息,以保证准确有力的惩罚犯罪。今年七月我院在办理机关移送的赵文军、王海洋盗窃案时,有群众来院反映卫星镇水头村治保主任孙传富横行乡里极大,曾帮助赵文军、王海洋窝赃、销赃并获赃款一千四百元的犯罪事实,机关对其未作处理。我院立即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同时,组织干警马上到案发地调查取证。经查孙传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向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机关立案后第二天即将其逮捕归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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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档监督

把逮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记录,便于跟踪监督。建立《漏罪登记簿》、《在逃同案犯登记台账》、《逮捕犯罪嫌疑人执行情况登记簿》等账、簿。这样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和机关所办案件中的漏罪追查情况、在逃同案犯的追捕情况和对已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执行情况,提供了及时、连续和准确依据。如我院去年11月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沈彦东伤害案时,发现出现在发案现场的赵青春,与《在逃同案犯罪嫌疑人登记台账》上记载的,2001年伙同王守学盗窃的在逃同案犯罪嫌疑人赵青春同属一人,立即建议机关抓捕。这就解决了不同办案单位之间对案情掌握的不及时、不连续的问题,避免遗漏犯罪嫌疑人。 六、调取档案

适时调取看守所、拘留所中被行政拘留人员、刑事拘留人员档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核对、和追踪监督,即:一查、二对、三追。重点审查:对行政拘留人员中一查是否有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按一般治安案件处理;二查对应转入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而故意不办转入手续;三查行政拘留转入刑事拘留的人,核对看守所有无登记。对刑事拘留人员中一查入监时间、出监时间及释放原因;二查应报捕的犯罪嫌疑人而未报捕的违法案件;三查检察机关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出监或释放原因是否合法。从以上审查中可发现是否有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违法行为;是否有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是否有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等违法犯罪行为。2001年我院立案监督的程国威伤害案,就是从拘留所释放人员档案中发现的,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实行了有效监督。 七、掌握倾向

在审查批捕、起诉中,要注意发现和掌握一些带有共性的倾向性问题,并且及时进行解决。如超期羁押问题。审查批捕、起诉部门应将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情况及时通知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超期羁押等问题,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今年以来,我院监所检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清理超期羁押37件,纠正率达100%,得到县委委和市院的充分肯定。今年我院已经彻底遏制了超期羁押的现象。 八、注视内部

“正人先正己”。侦查监督的对象,不能只局限于机关,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反贪污贿赂局等侦查部门,即内部监督。这里所谓的内部监督,即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制约是形式,监督是实质。在这方面应当坚持的工作原则是:不搞内外有别,做到一视同仁。

侦查监督是人民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也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也必将得到发展和完善,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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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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