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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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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程奖评选办法》全⽂发布

《国家优质⼯程奖评选办法》全⽂发布

  第⼗四条 参与国家优质⼯程奖评选的项⽬由下列单位推荐:  (⼀)各⾏业⼯程建设协会;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认定的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第⼗五条 参与国家优质⼯程奖评选的项⽬,应由⼀个主申报单位(建设、⼯程总承包或施⼯单位)进⾏申报。由多个标段组成或者多家施⼯企业共同完成的`⼯程可指定其中⼀个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并上报。  ⿎励建设(业主)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

  第⼗六条 国家优质⼯程奖的申报依照下列程序:

  (⼀)申报⼯程通过推荐单位参与国家优质⼯程奖评选。其中,专业⼯程按所属⾏业申报、房屋建筑⼯程按地域申报;跨⾏业或者跨地区申报的,应当征求所属⾏业或者⼯程所在地地区推荐单位的意见。企业所属申报单位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向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推荐。

  (⼆)各推荐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对参与评选的项⽬、申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认真检查、审核,并分别征求除主申报单位外参与该⼯程建设的各单位及⼯程项⽬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各推荐单位在《国家优质⼯程奖申报表》中签署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意见和对申报⼯程奖项类别的推荐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

  (四)各推荐单位审核及签署意见后,由主申报或者推荐单位将申报国家优质⼯程奖的申报材料报送到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程建设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协会、企业和⾏业的有关领导、⼯程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国家优质⼯程专家应具有丰富的⼯程建设实践经验和较⾼的理论⽔平,并在⾏业内具有较⾼威望和影响⼒。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程奖项⽬。

  第⼗⼋条 国家优质⼯程奖的评审⼯作,按下列程序进⾏:

  (⼀)协会秘书处对符合《办法》申报条件的⼯程项⽬进⾏摸底调查,根据竣⼯投产项⽬数量拟定年度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  (⼆)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程的申报资料进⾏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程,组织专家组进⾏现场复查。

  (三)专家复查组按照国家优质⼯程复查要求、程序,对申报⼯程项⽬逐⼀进⾏现场复查,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查情况报告。

  (四)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家组组长汇报复查情况,对申报国家优质⼯程奖的⼯程项⽬复查结果进⾏审查、质询、评议,评出国家优质⼯程奖候选⼯程项⽬。

  (五)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式决定国家优质⼯程奖项⽬。拟获国家优质⼯程奖的项⽬得票需超过⼆分之⼀,其中⾦质奖项⽬得票需超过三分之⼆。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的项⽬在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站上进⾏为期⼗五天的公⽰。公⽰期间社会各界⽆异议的⼯程,正式确定为国家优质⼯程。对举报的问题使项⽬达不到获奖标准的,⼀经查实,取消其国家优质⼯程奖获奖资格。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程情况和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作,并按照复查接待的标准和要求执⾏接待任务。

  申报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向复查、评审及有关⼈员送礼(⾦)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申报资格或者获奖资格。  第⼆⼗⼀条 复查专家、评委及秘书处⼯作⼈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律,认真⼯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评委取消相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单位;秘书处⼯作⼈员予以除名。

  第⼆⼗⼆条 复查专家、评委及秘书处⼯作⼈员,未经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份进⾏与之有关的⾮组织活动。违者视情节按照第⼆⼗⼀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条 获得国家优质⼯程奖项⽬的建设、勘察、设计、施⼯、监理、调试及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由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予以表彰、宣传,授予奖牌(杯)及奖状。

  参与建设单位较多的⼤型、特⼤型⼯程项⽬,其表彰单位数量由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根据参建合同额或者⼯程量商推荐单位确定。  第⼆⼗四条 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对在获奖⼯程项⽬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以适当⽅式予以表彰。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次性的奖励。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未经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同意不得复制相关奖牌(杯)和证书。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章 附 则

  第⼆⼗六条 对于已经获得国家优质⼯程奖称号的⼯程,若发现质量问题,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要组织专家进⾏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程国家优质⼯程奖称号的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条 本办法⾃颁布之⽇起执⾏。原《国家优质⼯程审定办法(2013年修订稿)》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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