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材料
国贸1093
目录:
绪论 ..................................................................................... 2 第一篇 合同的标的 ........................................................................ 2
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 2
一、商品的名称 ................................................................... 2 二、商品质量的含义和要求 ......................................................... 2 三、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 3 四、卖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 3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 3
一、数量的计算 ................................................................... 3 二、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 4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 5
一、运输包装 ..................................................................... 5 二、销售包装 ..................................................................... 5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 5 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 5
第二篇 商品的价格和贸易术语 .............................................................. 6
第四章 贸易术语 ...................................................................... 6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 6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 6 三、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 6 四、其他五种贸易术语 ............................................................ 10 五、本章总结 .................................................................... 11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 11
一、作价方法 .................................................................... 11 二、计价货币 .................................................................... 12 三、计价数量单位与单位价格金额 .................................................. 12 四、贸易术语的选用 .............................................................. 12 第六章 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 ..................................................... 12
一、出口商品成本核算 ............................................................ 12 二、佣金和折扣 .................................................................. 12
第三篇 货物的交付 ....................................................................... 12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 12
一、“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 13 二、交货时间 .................................................................... 13 三、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 13 四、分批装运和转运 .............................................................. 13 五、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 13 第八章 运输方式 ..................................................................... 13
一、海洋运输 .................................................................... 13 五、集装箱运输 .................................................................. 14 第九章 货物运输保险 ................................................................. 14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 14 二、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 14 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 15 五、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16
第四篇 货款的结算 ....................................................................... 16
第十章 票据 ......................................................................... 16
一、汇票 ........................................................................ 16 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 17
一、汇付 ........................................................................ 17 二、托收 ........................................................................ 18 第十二章 信用证 ..................................................................... 18
一、二、信用证的定义、当事人 .................................................... 18 三、四、信用证主要内容、收付的一般程序 .......................................... 18 五、六、信用证的性质作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18 七、八、信用证特点、种类 ........................................................ 18 第十四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 19
一、选择结算方式应该考虑的因素 .................................................. 19 二、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 19 三、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 19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例 ....................................................... 19
一、二、三、汇付条款、托收条款、信用证支付条款 .................................. 19
第五篇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 19
第十六章 货物的检验 ................................................................. 19
一、买方的检验权 ................................................................ 19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 20 第十七章 索赔 ....................................................................... 20
一、违约责任 .................................................................... 20 二、索赔与理赔 .................................................................. 20 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 20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 20
一、二、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通知和证明 ........................................ 20 第十九章 仲裁 ....................................................................... 21
一、二、仲裁的形式和机构、仲裁协议 .............................................. 21
第六篇 出口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和履行 ..................................................... 21
第二十章 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 21
一、二、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和内容、一般程序 ...................................... 21 第二十一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班级 国贸1093 姓名 学号 20109450
绪论
1.国际货物卖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有: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
①国内法。对合同适用的法律,各国法律采取的原则主要有两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②国际贸易惯例。特性:不是法律,没有强制性。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项国际惯例:FOB Shanghai INCOTERMS 2010
To be governed by “INCOTERMS 2010”
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1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③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1980年主持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 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2.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两点保留意见:
①我国只承认该公约的适用范围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我国只适用于,双方都必须是缔约国。
②我国认为,订立、变更或终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里,可以认定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有:买方的国家,卖方的国家,签订合约的国家(如在98贸易洽谈会上签订)。
4.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这三种法律的优先程度:国际条约>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
5.国际条约的例外: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除国家在缔结或参加时生命保留的条款以外,优先于国内法。
第一篇 合同的标的
标的: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一、商品的名称
1.商品的名称,或称“品名”。 2.品名条款注意事项: ①内容明确、具体。(要防止歧义,如多音字。例子:HX种柑橘。是种类的种,还是种植的种) ②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商品名称协调及编码制度》(HS);《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③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口的名称;选择有利于降低运费的名称。 ④实事求是,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品名条款。 二、商品质量的含义和要求
1.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
2.合同中品质条件的重要性:①合同规定的品质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②卖方对交货品质负有义务,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承担法律责任。
3.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品质交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英国法律中:①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根本性违约,如卖方交货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受损害的一方除了要求赔偿以外,还有权解除合同。②违反担保(违反随附条件)(breach of warranty),非根本性违约。 (2)根据《公约》,买方可根据卖方违约程度不同,有3种处理方法:要求①损害赔偿;②采取其他有关补救措施,如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对所交货物进行修补(修理),减价;③宣告合同无效等。
4.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
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9000系列标准》和《ISO14000系列标准》 《ISO9000系列标准》 --有关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的系列标准; 《ISO14000系列标准》--有关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三、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1.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有: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2.实物样品的表示方法中的“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样品要足以代表将来交货时整批货物品质) 凭样品买卖时,卖方必须做到: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样品编号→寄发/送交客户→确认成交→签订书面合同
卖方须做到:①提供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代表性样品);②留存“复样”(duplicate sample; 留样)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来样成交。
卖方须注意:①充分考虑原材料、加工生产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
②来样是否涉及侵犯第三方权利(商标权或专利权等工业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③应争取采用“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即“回样”(return sample)成交;
卖方为了要防止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处理方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 (3)凭样品成交:“封样”(sealed sample);对货样难以做到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be about equal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 (4)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3.“凭文字说明买卖”法
(1)凭规格买卖,规定成分、含量、纯度、容量、大小、长短、粗细等,如布类。
(2)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质地的差异所做的分类,如茶叶。注意:对于双方不熟悉的等级内容,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3)凭标准买卖,标准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标准化质量指标。应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名称及其年份。
①良好平均品质(FAQ)。指农副产品某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如农产品、矿产品等初级产品。 ②上好可销品质(FMQ)。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物品。 (4)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5)凭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买卖。如泸州老窖,苏绣,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东北大米等。 (6)凭说明书或图样买卖。一般适用于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商品。 4.看货成交: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sale by actual quality)。 交易方式:拍卖、寄售、展卖业务。
适用货物:珠宝首饰、字画、特定的工艺制品等。 四、卖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1.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
2.质量机动幅度:在合同中订明卖方交货质量允许在一定幅度内伸缩/可以机动。 3.质量公差(quality tolerance):公认的差异(误差),即允许卖方交货质量有一定幅度的差异。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1.合同中数量条件的重要性:①合同规定的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量的依据;
②卖方对交货数量负有义务,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承担法律责任;
一、数量的计算
1.重量的计算方法(前三种重点掌握,后两种了解即可) (1)按毛重(gross weight)——毛重=净重+皮重
①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以毛重作为计算数量和价格的基础;适用于低值农产品或其它商品。 (2)按净重(net weight)——净重=毛重-皮重(tare)
①《公约》第56条规定,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②皮重的计算方法(P29):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约定皮重。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羊毛、生丝、棉花等。
①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 实际回潮率) 回潮率=水份/干量 例子:出口一批生丝,一包净重为58公斤,用科学的方法测得实际回潮率为12.24%,国际间行业公认的生丝标准回潮率为11%。试计算该包生丝的公量是多少? 公量= 58(1+0.11)/( 1+0.1224) =58 x1.11/1.1224=.38/1.1224= 57.359 (57.36) kg. (4)理论重量: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
(5)法定重量和净净重——法定重量=商品重量+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的重量 ①某些国家在征收从量税时采用法定重量。
②扣除这部分内包装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的重量为净净重,主要在海关征税时使用。 2.国际上常用的度量衡制度:英制、美制、公制(米制)、国际单位制。
3.我国采用的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4.不同度量衡制,同一计量单位代表的数量是不同的。
如:吨(ton):英制:长吨 (long ton) / 美制:短吨 (short ton) / 公制:公吨 (metric ton) 二、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英国法律:少交--可以拒收;
多交--可拒收多交的部分,或全部拒收;
2.《公约》 :少交——①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多交——①合同规定的部分应收取。 ②多交的部分可收取,也可拒收全部或部分。 3.数量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1)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以不超过成交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 (2)溢短装权利归谁掌握:
①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大部分使用
②承运人决定at carrier’s option——第二经常使用 ③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最少使用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①按合同价格(单价)。②按装运时或货到时某种市场价格。 4.“约”(about , circa, approximate)字——P471
(1)凡“约”、“大约” 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2)如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以及所支取的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的数量可允许有不超过5%的增减幅度。
例子1:合同1000M/T±10%,AMT 1,000,000,1000USD/M/T,按合同和信用证,交货数量应为多少? ①about 1000 M/T ;about USD 1,000,000→900-1100;90万-110万→900-1100 ②about 1000 M/T;USD 1,000,000→900-1100;<=100万→900-1000 ③1000 M/T;about USD 1,000,000→950-1050;90万-110万→950-1050 ④1000 M/T;USD 1,000,000→950-1050;<=100万→950-1000 综上所述,交货数量为950-1000 M/T
例子2:合同1000M/T±10%,AMT 1,000,000,1000USD/pcs,按合同和信用证,交货数量应为多少? ①about 1000 pcs ;about USD 1,000,000→900-1100;90万-110万→900-1100 ②about 1000 pcs;USD 1,000,000→900-1100;<=100万→900-1000 ③1000 pcs;about USD 1,000,000→1000;90万-110万→1000 ④1000 pcs;USD 1,000,000→1000;<=100万→1000 综上所述,交货数量为1000 pcs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1.商品的包装是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的一种手段。(包装的作用)
2.《公约》中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卖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就要先判断是否是根本性违约,即判断是否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若是根本性违约,则买方可要求卖方损害赔偿,采取其他有关补救措施,或宣告合同无效。如果不构成根本性合约,则只有前两种处理方法。 3.包装的种类:(1)运输包装(外包装) (2)销售包装(内包装、直接包装) 一、运输包装
1.运输包装的标志是否就是运输标志?不是。运输包装的标志包括了: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重量体积标志,产地标志。
2.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1)又称“唛头”。便于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 (2)标准运输标志包括四项内容: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②参考号码,如订单号码、号码、运单号码; ③目的地; ④件数号码;
3.在重量体积标志中,运输总量用毛重。 二、销售包装 1.商品条码标志:
(1)EAN·UCC系统已成为国际公认的物品编码标识系统。EAN/UPC条码广泛使用于零售商品。 (2)条码,其左起前7位数为“厂商识别代码”,其中前3位数为“前缀码”;第8至12位数为“商品项目代码”;第13位数为“检验码”。
(3)目前我国已启用的前缀码有6个:690-695。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1.定牌和无牌
(1)定牌:在商品和/或其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2)无牌: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不使用商标或牌号。
(3)注意:出口采用定牌和无牌时,除非另有协议,应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2.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不注明产地和厂商名称。 3.定牌中性:在商品上有商标或牌号,但是不注明产地和厂商名称。
无牌中性: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不使用商标或牌号,也不注明产地和厂商名称。 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1.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 2.订立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要明确、具体。
(2)进口国对包装的法律和惯例。
①包装材料和包装衬垫物(包装费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若买方有特别要求,超出的费用买方负担) ②重量 ③危险品包装
第二篇 商品的价格和贸易术语
第四章 贸易术语
1.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价格,通常是指商品的单价(Unit Price), 由四个内容组成: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货物从一国运往另一国期间会产生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费用的支付(costs)——运费、保险费、进口清关、出口清关 (2)风险的承担(risks)——运输、保险 (3)买卖双方的责任(responsibilities) 2.贸易术语的作用(考证):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和合同的内容;避免争议的发生;有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最早的贸易术语的相关条例。-CIF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FOB vessel的出口清关由买方,FOB的出口清关由卖方。 4.2010年版本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实质性改变 (1)用DAP和DAT替代DAF、DES、DEQ和DDU。 (2)按适用运输方式进行分类。
①INCOTERMS 2000对13种贸易术语按E组(启运合同)、F组(装运合同:主运费未付freight collect)、C组(装运合同:主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和D组(到达合同)作四组分类。 ②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的分组: a.适用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终点站交货 DAP:目的地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b.适用于海洋和内陆水路运输方式的术语:
FAS:船边交货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3)取消以“船舷”为交货点的规定。改为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装到船上。
(4)对FOB、CFR、CIF卖方交货义务作添加规定。添加“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 三、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1.适用于海洋运输的三种主要贸易术语――FOB、CIF、CFR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三种主要贸易术语――FCA、CPT、CIP 2.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又称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1)FOB的英文全称――FREE ON BOARD ,适用于海洋运输。
(2)按FOB 成交的价格,通常称为FOB 价,船上交货价,或离岸价。 (3)FOB SHANGHAI / FOB DALIAN :出口合同 (4)买卖双方义务: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买方 ②交货地点――装运港船上 ③风险划分点――装运港船上
④费用划分点――装运港船上(按实际调整) ⑤出口清关手续――卖方 ⑥进口清关手续――买方
⑦提交的单据――商业及证明已交货的通常单据
(5)在实践中,通常被要求提交的是:可转让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6)采用FOB术语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①交货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INCOTERMS 2010》:以装运港船上为界(deliver on board the vessel) -《美国定义修正本》:以装运港船上为界(delivered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 ②船货衔接
卖方备货不及——卖方没有按时备妥货物,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空舱费(dead freight)
和滞期费(demurrage)】
买方延迟派船——买方负责
卖方代为订舱——通常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但是有时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
用仍由买方承担。
③装船费用的负担
装船费用: 装船费(loading charges)、理舱费(stowing charges)、平舱费(trimming charges) 班轮和租船:
a.班轮运输特点之一 :船公司负责货物的装卸,有关装卸费都包括在运费中;
b.程租船合同通常规定:FOB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应进行洽商,并在合同中用文字作出具体规
定。船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free in and out)F.I.O.
FOB术语的变形(Variants of FOB) ①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货费用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②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FOB Stowed,FOBS(FOB包括理舱):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④FOB trimmed,FOBT(FOB包括平舱):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⑤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FOB包括理舱和平舱) ④《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对FOB的解释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FOB vessel的出口清关由买方,FOB的出口清关由卖方。 3.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又称装运港交货,保险费、运费在内
(1)CIF的英文全称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适用于海洋运输。
(2)按CIF成交的价格,通常称为CIF价,或保险费、运费在内价。CIF价=FOB+I+F。 (3)CIF HONGKONG(进口合同); CIF NEW YORK(出口合同) (4)买卖双方义务: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卖方
②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卖方 ③交货地点――装运港船上 ④风险划分点――装运港船上
⑤费用划分点――装运港船上(运费(装船费)和保险费除外) ⑥出口清关手续――卖方 ⑦进口清关手续――买方
⑧提交的单据――商业、保险单和提单 (5)采用CIF术语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①关于合同性质问题: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
避免在CIF合同中规定在目的港交货的日期,如“不迟于某月某日到达伦敦”;
如果买方希望能在具体时间实际抵达目的地,则应采用D组术语。 ②租船订舱 《INCOTERMS 2010》规定:卖方须: --按“通常的条件”(on usual terms) --经“惯驶的航线”(by the usual route)
--用“通常用来运输该项合同货物那种类型的海轮”(in a seagoing vessel or inland waterway vessel appropriate of the type normally used for the transport of the goods of the contract description) ③保险险别与保险金额 A.保险险别:《INCOTERMS 2010》: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应“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
款中最低责任限度的保险险别投保(the minimum cover)”
即: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ICC)的C险或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IC)的F.P.A. B.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情况下赔偿的最高限额。 《INCOTERMS 2010》: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即CIF价的110% ④卸货费用的负担
A.CIF条件下,装船费用由卖方负责。
B.货到目的港后,采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已包括装、卸费,CIF术语项下,由卖方支付运费,所以卸货费用由卖方承担。采用租船,通常都要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CIF术语的变形: CIF Liner Terms (CIF 班轮条件):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CIF Ex Ship’s Hold(CIF 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 Ex Tackle(CIF 吊钩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IF Landed(CIF 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⑤单据买卖
卖方是凭单据交货(象征性交货) 买方是凭单据付款。
4.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装运港船上交货、运费在内,离岸加运费 (1)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适用于海洋运输。
(2)按CFR成交的价格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运费在内价,运费在内价,离岸加运费价,或CFR价。 (3)CFR的价格构成:FOB价+F。
(4)CFR New York/CFR Singapore(出口合同) (5)买卖双方义务: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卖方 ②交货地点――装运港船上 ③风险划分点――装运港船上
④费用划分点――装运港船上(运费(装船费)和保险费除外) ⑤出口清关手续――卖方 ⑥进口清关手续――买方
⑦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买方 (6)采用CFR术语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①已装船货物转售问题
②“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预约保险,装船通知。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装船通知,若卖方没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来不及去预约保险,如有损失,责任在卖方。 ③租船订舱:
类同CIF,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 ④卸货费用
CFR变形:(与CIF变形类似) 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 Ex Tackle(吊钩下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 Landed(卸至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5.FCA(…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1)FCA是Free Carrier的缩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交货点:货交承运人处(运输工具上) ①卖方所在处——装货义务、费用:卖方 ②非卖方所在处——卸货义务、费用:买方
(3)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航空、海洋、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承运人不仅包括实际履行运输的承运人,还包括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4)买卖双方义务: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买方(根据《2010通则》,如果买方要求,或者根据商业惯例而买方未适时给予卖方相反指示,则卖方可按照通常的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但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②交货地点――货交承运人处置处(详细见上(2)) ③风险划分点――货交承运人处置处
④费用划分点――货交承运人处置处(货物集合化费用负担问题) ⑤出口清关手续――卖方 ⑥进口清关手续――买方
⑦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买方
⑧提交的单据――商业及证明已交货的通常单据(运输单据) 6. CP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英文全称: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CPT价= FCA价+运费。 (3)买卖双方义务:
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如果货物运输需几个承运人共同完成,卖方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以前的一切风险。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卖方
②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买方
③交货地点――货交承运人处置处(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 ④风险划分点――货交承运人处置处
⑤费用划分点――货交承运人处置处(除运费外) ⑥出口清关手续――卖方 ⑦进口清关手续――买方
⑧提交的单据――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7.CI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英文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CIP价=FCA价+C+I 或 CPT价+I (3)买卖双方义务:
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除到指定目的地的费用和保险费外)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卖方
②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卖方(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 ③交货地点――货交承运人处置处 ④风险划分点――货交承运人处置处
⑤费用划分点――货交承运人处置处(除运费和保险费外)
⑥出口清关手续――卖方 ⑦进口清关手续――买方
⑧提交的单据――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四、其他五种贸易术语 1.EXW(…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 (1)是Ex Works的缩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这个术语是卖方责任最小义务的术语。 (3)买卖双方义务:
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责装货。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买方
②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买方 ③交货地点――卖方所在地(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付买方处置(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④风险划分点――卖方所在地 ⑤费用划分点――卖方所在地 ⑥出口清关手续――买方 ⑦进口清关手续――买方 (4)EXW 装车(EXW loaded);
EXW the added obligation for the seller to load the goods on the buyer’s collecting vehicle;
由于实际操作上卖方装货方便,若买方要求卖方在发货时负责将货物装上收货车辆,并负担一切装货费用和风险,
则应在合同中用明确的词句对此加以规定。 2.FAS(…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1)是Free Alongside Ship的缩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义务:
买方必须承担自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买方
②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买方
③交货地点――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码头或驳船上); ④风险划分点――装运港船边 ⑤费用划分点――装运港船边 ⑥出口清关手续――卖方 ⑦进口清关手续――买方
(3)FAS vessel中,出口清关手续由买方办理。
3.DAT(…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终点站) (1)是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缩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义务: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卖方
②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卖方
③交货地点――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终点站 ④风险划分点――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终点站 ⑤费用划分点――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终点站 ⑥出口清关手续――卖方 ⑦进口清关手续――买方
(3)终点站: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货站。 4.DA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1)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缩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义务: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卖方
②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卖方 ③交货地点――指定目的地 ④风险划分点――指定目的地 ⑤费用划分点――指定目的地 ⑥出口清关手续――卖方 ⑦进口清关手续――买方
5.DD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1)是Delivered Duty Paid的缩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是卖方责任最大,即买方责任最小的术语。 (3)买卖双方义务: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卖方
②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卖方 ③交货地点――指定目的地 ④风险划分点――指定目的地 ⑤费用划分点――指定目的地 ⑥出口清关手续――卖方 ⑦进口清关手续――卖方 五、本章总结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一、作价方法 1.作价方法:
(1)买卖的作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作价方法。但在极少数情况下,也采用非固定作价的方法。 (2)国际货物买卖作价方法有:
a.固定作价(最常使用) b.非固定作价(不固定价格,但规定作价方法;暂定价格;滑动价格) 二、计价货币
1.计价货币的选择中,为了减少风险,则采用的方法有:
(1)调整对外报价 (2)软硬币结合使用 (3)订立外汇保值条款(汇率保值条款)→最常用 三、计价数量单位与单位价格金额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要正确表达,则要注意: (1)在用到计量单位吨时,要注明是公吨、长吨、短吨。(国内都是公吨) (2)单位价格金额要注意单位,如dollars,有USD和HKD。 四、贸易术语的选用
1.出口选CIF/CIP,进口选FOB/FCA。
2.在出口业务中,如果以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运输,使用FCA、CPT、CIP这组术语的优点: (1)减少了我方(出口方)的风险责任,只负责到货交承运人处。
(2)不会推迟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我方能按时交单收汇,对我方资金周转有利。 即使用FOB、CFR、CIF组术语的缺点:
(1)增加了我方的风险责任,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装上船。
(2)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交单收汇的时间,影响我资金周转和造成利息损失。 3.托收为什么要使用C组术语?
因为,C组术语租船由卖方,而F组由买方,而出口方委托银行收款,买方要买单据才能取货,但若买方不付款,就拿不到单据,货物控制权就在出口方。这样才能预防单据问题和买方与承运人勾结问题(一些不法商人会与承运人相勾结,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渠道,向承运人先无单提货,随后采用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出口方货物,造成出口方银货两空)。
第六章 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
一、出口商品成本核算 1.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商品总成本(CNY)
FOB出口外汇净收入(USD)2.报价=成本+费用+利润+佣金
3.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4.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费用定额率
5.出口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6.CFR价与CIF价的换算
(1)CFR价换算成CIF价:CIF价 =
CFR价
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CIF价换算成CFR价:CFR=CIF-I=CIF[ 1-(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 二、佣金和折扣
1.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2.净价=含佣价-佣金=含佣价-含佣价×佣金率=含佣价(1 -佣金率)
净价3.含佣价=
1-佣金率第三篇 货物的交付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一、“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1.《INCOTERMS 2000》四组贸易术语
(1)E组—EXW:交货在先,装运在后;交货时间≠装运时间
(2)D组—以DAP为例:装运在先,交货在后;交货时间≠装运时间 (3)F组和C组(装运合同):交货=装运 二、交货时间
1.交货时间(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具体的期限:①在一定期间内装运 ②规定最迟装运期限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应同时规定买方开证时间 (3)规定即期交货(不提倡用) 三、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1.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1)一般不超过三个,备选港口必须在同一条航线和同一航次停靠的港口;
(2)在核定出口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选择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率计算; 四、分批装运和转运 1.《UCP600》: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否分批或转运,则都视为允许。 2.分批装运:
(1)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2)邮寄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加盖且日期相同,则不视为分批装运。
3.根据《UCP600》 ,所谓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是指禁止海运港至港散货运输的转运。 五、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1.交货条款的主要内容——交货时间(装运时间)、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分批装运或转运等。
第八章 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1.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定――定线、定港、定时和相对固定的运费费率; (2)一负责――船公司负责货物装和卸; (3)承运货物比较灵活; 2.班轮运费的一般计算方法:
(1)根据货物的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计费等级和计算标准 (2)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3)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得出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每重量吨或每尺码吨的运费) (4)将计算出的单位运费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即得到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3.基本运费计算标准
(1)按货物的毛重。即以重量吨为计算单位计收。“W”(M/T)
3
(2)按货物的体积。即以尺码吨为为计算单位计收。“M”(m) (3)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W/M” 4.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所签发的收据
(2)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是物权凭证
(3)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5.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必须要有:
①“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已印就的或加注的) ②船名和航次(the name of vessel and the voyage number)
③装运港和目的港(port of shipment and port of destination);
④装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提单的签发日期)——货物全部装船完毕的日期 (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货物装运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带上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或批注的提单。
“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托运人装货、计数、密封 (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或是否可转让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①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记名提单不得背书转让。
②不记名提单:又称来人抬头提单,别称:抬头空白。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不写明具体收货人的名称,只写明“货交提单持有人”(to bearer),或不填写任何内容的提单。 不记名提单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③指示提单: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是最常用的,须经背书转让。
指示提单经过空白背书后仅凭交付即可转让;通常又称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 背书(endorsement):签名(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或写上受让人的名字 ) 交付(转让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但不写上受让人的名字;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除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外,还列明被背书人名称。
——记名背书的提单须经过背书才能转让
(4)根据不同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分段收取运费。签发者只对其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 多式联运按单一的运费率进行收取。签发者要对全称负责。
6.海运单ocean waybill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提货,也不能背书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抬头只能做成记名抬头。 五、集装箱运输
33
1.集装箱规格:20’:25m,17.5M/T;40’:55 m,24.5M/T 2.集装箱交接地点: 出口 FCL FCL LCL LCL 进口 FCL LCL LCL FCL 交接方式 D-D CY-CY D-CY CY-D D-CFS CY-CFS CFS-CFS CFS-D CFS-CY FCL:整箱货 LCL:拼装货 CY:集装箱堆场 CFS:集装箱货运站 D(door to door):门到门
第九章 货物运输保险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保险权益或可保利益、可保权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要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才能进行理赔。如:买卖方分处两国,以FCA、FOB、CFR、CPT条件达成交易,货物在装上船或交付承运人风险转移之前,仅卖方有保险利益,买方没有。 二、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分类:
(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不仅发生在海上(not merely on the sea ),而且还包括
连接海上运输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所发生的灾害事故,如地震、洪水、火车出轨等。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2.海上的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①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害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
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②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
继续讲货物运抵运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①共同海损general loss:
a.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b.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所作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的,即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所作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是有成效的;
c.共同海损的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船方(船东)、货方、运费收入方(船公司)按比例分担。 ②单独海损partial average:未达到全损程度;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损失由单独一方承担。 3.海上费用: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被保险货物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的受让人等为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其损失扩大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
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报酬。 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 (1)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2.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CIC)现行条款是1981年1月1日修订本 3.平安险(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责任范围: (1)在运输途中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运输途中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如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施救费用;
(6)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4.水渍险(W.A./W.P.A.—With Average/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责任范围 =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
5.一切险(All Risks)责任范围 = 水渍险责任范围+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部分损失 (11种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
6.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 Clause)——CIF符合仓至仓 (1)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2)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后60天
7.以上三种基本险别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注意:根据我国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上述索赔时效是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8. 一般附加险
(1)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Risk) (2)串味险(Taint of Odour Risk)
(3)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Risk, F.W.R.D.)
(4)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 T.P.N.D.) (5)短量险(Shortage Risk) (6)渗漏险(Leakage Risk)
(7)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 (8)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
(9)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Risk) (10)锈损险(Rust Risk)
(11)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
9.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war risks)和罢工险(strike risks)。 10.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F.P.A./W.P.A.+ 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 All Risks + 一种或若干种特殊附加险 五、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协会货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 ICC);现行条款是1982年1月1日修订本; ICC(A) (Institute Cargo Clause A ) 协会货物 A险条款; 一切险 ICC(B) (Institute Cargo Clause B ) 协会货物 B险条款; 水渍险 ICC(C) (Institute Cargo Clause C) 协会货物 C险条款; 平安险
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可单独投保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可单独投保 Malicious Damage Clause 恶意损害险条款);
第四篇 货款的结算
第十章 票据
一、汇票
1.票据的特性:
(1)要式性: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如:票据必须是书面的且必须经过签字。
(2)无因性、文义性:尽管出票是有因的,但一旦票据发生法律效力,各有关的当事人按照票据的文义和票据法的规定行事,而不问票据的出票原因、原因是否正当。
(3)流通转让性:所有的票据都可以转让。但实务中,性抬头的票据除外(如:仅付给某人)。 2.汇票的三个主要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出口人或银行;(汇票债务人) (2)受票人(Drawee)或付款人(Payer)----进口人或银行;(持票人) (3)收款人(Payee)----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受票人) L/C 托收 3.汇票的主要内容:
出票人 出口人 出口人 持票人 出口地银行(通知行) 托收行 受票人 开证行 进口人
①表明“汇票”(Exchange /Draft)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命令);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的名称——付款人(受票人); ⑤收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汇票的抬头 A性抬头:不得背书转让; B指示式抬头:须经背书转让;
C来人式(持票人)抬头: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⑧付款日期(汇票到期日--Maturity)
A.见票即付――即期汇票at sight / on demand,不规定付款日期 B.定日付款(payable on a fixed date)
C.见票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 )
D.出票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 of draft) E.提单日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 of B/L) ⑨ 付款地点 ⑩ 出票地点 4.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使用得最多)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2)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按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远期汇票,经付款人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远期汇票,经付款人银行承兑 (4)按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净票或白票,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跟单汇票:押汇汇票,附有运输单据的汇票。 5.背书方式:性背书,特别背书,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空白的是受让人的名字。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当连续,因此,空白背书的汇票,如要转让,必须再作背书。
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一、汇付 1.汇付方式: (1)电汇(D/D):电报、电传、SWIFT等 (2)信汇(M/T) (3)票汇(D/D) 2.汇票业务程序
二、托收
1.跟单托收业务流程
2.跟单托收的种类 (1)付款交单(D/P):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2)承兑交单(D/A)
3.托收的安全性问题:托收对买方更有利一些,占用卖方资金。 4.托收的特点:
①出口人与银行的关系是委托被委托关系
②银行三不负责:不负责审查单据;不负责买方的付款;不负责货物 比较:L/C:负责审查单据;负责买方的付款;不负责货物 ③商业信用
第十二章 信用证
一、二、信用证的定义、当事人 1.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2)开证行(issuing bank) (3)受益人(beneficiary)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6)付款行(paying bank),代付行(paying bank agent) 三、四、信用证主要内容、收付的一般程序 1.信用证的主要内容详见课本P178
2.申请开证:分为电开和信开。电开包括全貌和简电(简电+ mail confirmation=有效的信用证文件) 五、六、信用证的性质作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信用证的作用: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为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融通提供了便利 七、八、信用证特点、种类 1.信用证的特点:
①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是一种的终局的责任。(五个工作日内,款项付后无法追回)
②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于合同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管信用证,不管合同;) ③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凭单据,不问货物)
2.单据一致性的新标准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not conflict with:无冲突、矛盾。 3.真远期和假远期:
(1)真远期,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和汇票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 (2)假远期,合同规定即期付款。
4.信用证须注明“可转让”字样,才是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5.电汇索偿条款:能够快速要钱,未审单就付款。付款后如发现收到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对议付行在五个工作日内有行使追索的权利。
第十四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一、选择结算方式应该考虑的因素
1.考虑的因素:客户信用,经营意图(货物因素),贸易术语,运输单据。 二、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1.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方式下,跟单应在托收项下,因为开证行须在进口人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防放单,所以出口人的收汇安全就比较有保障。 三、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1.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先款后货,延期付款是先货后款。
(2)分期付款是付现的交易;延期付款是卖方给买方的信贷,是赊销。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例
一、二、三、汇付条款、托收条款、信用证支付条款
1.汇付方式的支付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时间、汇付方法和汇付金额等。
2.采用托收支付方式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单条件、承兑或付款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3.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开证时间、开证银行、信用证的受益人、种类、金额、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内容。
4.在订立合同支付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支付条款要清楚、明确,不得随意省略要点;
(2)在使用D/P、D/A之类的缩写词时,应该注意对方是否明确D/P、D/A所表述的“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含义; (3)在信用证方式下,注意所规定的单据是否齐全以,避免规定我方不能提供的单据。信用证的有效期应当规定为装运期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以便制单结汇。
第五篇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十六章 货物的检验
一、买方的检验权
1.货物检验的作用:交接货物的依据;支付货款的依据;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开具相应检验证书) 2.买方收到货物并不意味接受了货物。接受货物的表现:
(1)买方向卖方表示货物符合合同,或表示尽管货物不符合合同,他仍将收取或保留货物 (2)在买方有合理机会对货物检验之后,未作出有效的拒收→拒收要表现出来 (3)买方作出任何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买方转卖或拆开包装等)
4.买方一旦接受货物,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但如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检验时间就是检验的有效期限。
2.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超过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一般就认为买方已丧失了检验和索赔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权。(如果商品在交货前就存在潜伏性的问题,并且在复验期里是无法检查出来的,若出问题,则卖方要负责。)
3.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就是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 4.最常用的检验地: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第十七章 索赔
一、违约责任 1.英国法的规定:
(1)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带实质性的主要约定条件,如交货质量、数量、期限等。可以损害赔偿,采取其他有关补救措施(修补,修理),宣告合同无效。 (2)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即违反随附条件,违反合同中的次要条件。只能要求违约方损害赔偿和采取补救措施。
2.《公约》规定:
(1)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得另一方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可以损害赔偿,采取其他有关补救措施(修补,修理),宣告合同无效。 (2)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只能要求违约方损害赔偿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索赔与理赔
1.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
3.《公约》规定,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若有规定就按照规定的时间。 4.出现争议时,违约金金额的赔偿原则:
(1)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1.索赔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标的条款)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标桩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
(2)罚金条款。(跟时间相关的内容)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场合,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数额或罚金的百分率。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一、二、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通知和证明
1.不可抗力条款是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约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是一种免责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 (1)在合同成立后发生的;
(2)不是任何一方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3)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3.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 4.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变更合同:替代履行,减少履行,迟延履行(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5.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
(1)及时通知另一方 (2)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
6.根据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同,有三种订法: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第十九章 仲裁
一、二、仲裁的形式和机构、仲裁协议
1.进出口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
《合同法》第12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2.仲裁的含义: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3.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4.仲裁协议的作用:
(1)表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 (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3)可排除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5.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85年纽约公约》)是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第六篇 出口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章 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一、二、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和内容、一般程序 1.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
(1)口头磋商:面对面;电话;(如98贸易洽谈会等)
(2)书面磋商:信件或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出口交易磋商的内容:
(1)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 (2)其他交易条件: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
3.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又称一般条款,一般销售条件或一般购货条件; (1)含义:交易的一方为销售或购买某项商品而拟订的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 (2)内容:有关预防和处理争议的条款;对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个别主要交易条件。 4.事后协议可改变或否定事先协议;合同的书写条款可改变或否定印刷条款。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出口交易磋商的一般过程:询盘,发盘,还盘(再还盘),接受。 (1)询盘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在发盘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发盘;只要受盘人在有效期内无条件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发盘一生效,在有效期内对发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还盘一生效,在有效期内对还盘人(发盘人)有法律约束力 (4)接受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都受合同约束
(5)发盘和接受是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必不可少的交易环节 7.发盘(要约)
(1)定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2)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①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自然人或法人 ②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订约的意旨,用offer, bid 等术语表示;发盘人在发盘中无任何保留、性条件。 ③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的内容是明确的,主要交易条件是完整的
《公约》规定,“十分确定”是指在发盘中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④送达到受盘人——发盘生效时间即发盘送达受盘人时 (3)发盘的有效期
①发盘都是有有效期的(明示的: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默示的)
②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规定接受通知到达的期限,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③口头发盘的有效期: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如规定可在三天内与其联系)。 (4)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①撤回:在发盘未送达受盘人之前(未生效前),要收回。
发盘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 ②撤销:发盘已经送达受盘人(已生效),要取消。
英美法:在受盘人接受之前,发盘可以撤销(例外:受盘人已付出一定对价) 法:在发盘有效期内不能撤销。 《公约》: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
合同订立之前---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
撤销条件:向受盘人发出撤销通知;此项撤销通知必须在受盘人作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 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它是不可撤销的;
b.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5)发盘的终止(发盘的失效)
引起发盘失效的情况有(我国《合同法》第20条) :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对发盘的拒绝);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过了有效期);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还盘); (6)发盘和发盘邀请的区别
①发盘的邀请——询盘和虚盘; ②发盘和发盘邀请的区分:
a.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发盘中无保留、性条件); b.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发盘的内容明确的,主要交易条件完整的) 8.接受(承诺)
(1)定义:受盘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接受。 (2)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①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②必须表示出来(以声明或行为表示) 声明——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
行为——根据发盘的要求或按照双方当事人在过去业务中已经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做出某种行为(如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等)表示接受。
《公约》强调:缄默和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③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到发盘人 ④与发盘内容相符(接受必须是无条件) (3)有条件接受
①在接受的同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修改、或添加;
②有条件接受——视为拒绝发盘,并构成还盘; ③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接受无效,构成还盘;
④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接受仍有效,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反对。
⑤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4)接受生效的时间
接受生效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接受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英美法——投邮生效,接受通知一发出(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接受即告生效; 法——到达生效,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到发盘人,接受才生效; 《公约》——到达生效 (5)逾期接受
①过了有效期到达的(或未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的)接受; ②逾期接受无效
③一般的逾期接受:无效 ,但发盘人同意接受,并立即通知对方,仍有效。
④传递不正常引起的逾期接受:有效,但发盘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仍无效。 (6)接受的撤回
①英美法--不可以,除非发盘规定接受到达生效。 法--可以撤回。
②《公约》及我国《合同法》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接受通知或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 ③接受不能撤销:因为,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合同于接受生效时成立,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如要撤销接受,在实质上已属毁约行为,是另一性质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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