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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事故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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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事故处罚决定

【篇一:华芳公司11.27事故的处理决定】

2010年11月27日6时30分左右,你公司三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师托由开发区安监局、监察局、工会、劳动和社会发展局、开发区派出所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对“11?27”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报告。经师市安监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11?27”事故做如下处理:

一、事故经过。

2010年11月27日三车间打包工坚龙飞上夜班负责前纺梳棉打包。6时20分左右,当班班长马小红看见坚龙飞进入梳棉打包工作间。6时30分左右清梳联挡车工马建平,进入打包间拉滤尘粉尘袋,发现坚龙飞趴在打包机出棉口,插板压在其颈部。马建平立即通知组长刘永亮,刘永亮赶到事故现场,同时赶来的还有打包工管旭东;马建平启动按钮将插板升起,用电话通知车间主任庞卫东和120。救护车到现场之后,经医生检查确诊,坚龙飞已死亡。

二、事故性质。

“11?27”事故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

1、坚龙飞违章操作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公司未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车间及班组对安全检查不到位,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

1、总经理钱福仁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2、副总经理庞维春做为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3、公司专职安全员郑建峰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4、车间主任庞卫东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2000元。

5、车间副主任任俞萍作为车间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作业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500元。

6、三车间设备技术员李新(兼职安全员),对员工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600元。

7、精梳工段技术员祖福权(兼工段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600元。

以上个人罚款交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财务。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10万元罚款。

罚款于2010年12月30日前交石河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石河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石河子市财政。

五、防范措施。

1、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11?27”事故的教训,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

管理水平。

2、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及以上责任人员,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向人民上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11.27”生产安全事故 处理决定抄 报: 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宋、王师长、王副师

长、艾力副、李副秘书长

抄 送: 、总工会、监察局、综治办 、、开发

区管委会

【篇二:关于一分厂工伤事故处罚决定】

关于对三分厂工伤事故的处理决定

一、 现场分析会:

二、 时间:2011年7月7日 早9点30分

三、 地点:三分厂办公室

四、 主持人:王树志

参加人:文彪 陈有铭孙海伟

五、事故经过

六、事故原因

1、主要原因:出铁时炉内塌料,高温炉料喷出,操作三分厂人员躲闪不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次要原因:三分厂由于近两个月安

全生产形势较好,这样从领导至员工多少对安全有点麻痹思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七、事故责任

1、三分厂303号炉炉长及乙班班长没有树立起安全第一,警钟长鸣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形势较好的情况下存在着麻痹和忽

视安全的思想,炉台上也没有设立警示标识牌对这次工伤事故应负管理的责任。

2、吴晓和在执行加料任务时,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和事故隐患意识淡薄,负有直接责任。

八:事故整改:

1、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和安全防范意识,安全做到安全无小事,安全在于防范、坚决杜

绝麻痹思想。

2、建议三分厂在出炉和出铁后的加料过程中采用少加勤加的方法防止塌料并做好出炉前后的安全防范。

3、在炉台上主要位置添置“当心炉内喷料”的警示标志牌,并对员工进行安全专项教育,

4、调整配比,从源头减少塌料及喷料的机率。

五、事故处理:

此次事故虽然是一起较小的工伤事故,没有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但对事故隐患的麻痹思想和事故性质负面影响较大,为警示和教育他人,经研究决定:

对三分厂从7月份安全考核分中扣5分,并对303号炉炉长孙海伟考核扣50元,对303号炉乙班班长陈有铭提出批评,并责成三分厂按整改意见立即整改到位,公司安全环保部将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核查。

青海华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部

2011年7月8日

****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环保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正确及时恰当地处理每起事故,教育和处罚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使公司广大干部员工能从中吸取教训,结合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处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划分责任。

第三条 事故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按国家有关工伤事故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四条 “三违”和习惯性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三违”和习惯性违章:①违反劳动纪律,脱岗、睡岗、岗上干私活者;②违反岗位责任制,未按规定巡检者、交不清者、遗留安全隐患者;③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者;④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执行者;⑤违章指挥作业者;⑥单井罐加温后没有把天然气管头拿出加温口者、排油时炉膛内火未熄灭者;⑦不遵守现场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⑧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⑨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者;⑩吊臂下行走逗留者。

(一)给予“三违”和习惯性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五条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六条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3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七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3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10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

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三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消防安全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消防安全违章:①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等消防安全重点要害岗位人员,违反消防规定作业的;②更夫、值班人员不履行消防职责的;③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或对该设施管理不善的;④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⑤谎报、拖延报告火灾以及发生火灾的单位不报告的;⑥安装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火要求的;⑦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在室外动火不采取防范措施的;⑧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防

雷、防静电设施或对该设施管理不善的;⑨擅自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或挪作它用的;⑩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不执行,没有整改的。

(一)给予消防安全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

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条 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理

一般火灾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500-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火灾事故,按照较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较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3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火灾事故,按照重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重大火灾事故为,造成3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10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火灾事故,按照特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特大火灾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交通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交通违章:①驾车吸烟饮食者;②驾车不系安全带者;③出

车时,驾驶员的驾驶证、行车证证件配带不全者;④无行车单出车者;⑤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者;⑥超速行驶者(在松原市及采油区车速超60公里/小时);⑦不服从管理人员检查或指挥者;⑧收到公司违章警告令者。

(一)给予交通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所在车队、机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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