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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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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根据近些年的调查数据报告指出,我国隐性采访尚未被法律认可,但是这种方式能够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因此,隐性采访被新闻媒体使用,也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但是,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也会遇到法律纠纷,在怎么样的隐性采访下才能避免对他人隐私权破坏,从而避免冲突呢。本文是以多方面采访进行解析,对隐性采访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隐性采访 隐私权 解决方案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说明当时是在新闻发生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的进行。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前都有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需要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但同样的,隐性采访和隐私权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怎样了解其中的关系,下面就是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的研究。 一、 隐性采访的方式与法律关系

隐性采访作为现今大多数的一种采访报道方式,主要是因为违法乱纪现象普遍,而真实可靠的报道材料却越来越难,采取隐性采访方式也会增加报道的真实性。所谓的隐性采访,就是在暗访、秘密采访、偷录、偷拍的情况下不被当事人知道,新闻记者将其进行公开传播。如果新闻记者被发现,那么也有可能与被采访对象发生肢体或者语言上的冲突。因为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隐性采访是

没有成文规定的。以至于隐性采访成了一个悬而不决的问题。因此隐性采访更应当受到严格的:1.所要获取的信息对于公众利益至关重要。2.没有别的方法可以获取这些信息。3.这种伪装欺骗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比起揭露对方的行为所制止或避免的损害来显得微不足道。4.事先向上司汇报并取得许可,必要时征询本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5.行动不可超越法律界限。而往往隐性采访也伴随着法、理、情。

最近几年,我国有许多地区的丑恶现象和弊端都无法通过常规方式揭露出来,因此隐性采访被新闻工作者广泛运用。而实践表明,获得有重大新闻价值的都是在隐性采访中获得的。其中包括“南京冠生园月饼黑幕”事件、“地沟油”事件等。现在我国也有一些电视新闻栏目,如《新闻调查》、《法治在线》、《社会与法》等也是通过隐性采访来揭露社会丑恶和犯罪事实,从而起到了监督作用。

二、隐私权的概论

所谓隐私权就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具有决定权。

就法律而言,隐性采访主要涉及公民的两个权利,即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

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知情权主张公民对社会知的权利,隐私权与知情权在权利上有一定的冲突。这主要是指个人信息保密权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知情权的矛盾。这是从公权范畴谈论的。而从私权范畴就是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例如,公民有权知道社会经济体育新闻,有权知道星坛影视体育明星,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相对于公众人物,他们就享受隐私权,住宅不受非法保护,生活不受他人干扰。二者一旦发生冲突,严重可能对簿公堂。

(一)权利冲突是利益的冲突,每个人都在法律最大限度内追求最大的利益。它包含的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的,而是整个社会的,它要求提升社会的透明性和公开性。给人们更多参与政治的机会。所以,知情权与权利主体有着直接的关系。对隐私权而言,它主要体现在个人利益,与公众、群体利益无关。

(二)权利冲突是价值观的冲突。价值观是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即对自己周围身边事物有着一定的理解、思考、判断。由于每个人的思想不一致,那么认识就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与对立性。但往往是差异性而直接导致冲突发生。

(三)当公民的隐私权利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要以社会利益为先,个人事小,国家事大。是为人民办事谋福利的。所以要牺牲小我,完成大我。

(四)当新闻媒体和个利发生矛盾时,当满足公共利益就要有知情权的,反之在隐私权的保护下,不得非法盗取和批判。

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但没有触及刑法相关文件的,则应该尊重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不应该披露姓名身份。 三、隐性采访与隐私之协调

隐性采访与隐私之间的协调,首先我们要确立隐性采访在社会中所占的社会地位、性质、规范准则。要在其遵法守法的原则下保护公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从而来实现公众知情权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也要在最大程度上对个人隐私权的伤害、保护个利。实现这样的平衡,笔者提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我国要尽快地解决隐性采访和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文件。由于二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一样,经常会引发个人或者集体隐私权侵权诉讼。学术界许多人都提出,隐性采访权的法律地位在未能被确认,权属界不明了的时候,运用隐性采访引起的侵权纠纷很难找到解决的法律依据。和隐性采访权相比,我国也没有把隐私权单独成立条文,导致隐私权的相关文本都在名誉权规定中。如果遇到隐私权被侵权,那么处理就很复杂,它涉及法律文献比隐性采访要多的多,隐性采访比较单一,而隐私权恰恰相反。要想更好的解决隐私权纠纷,从法学上要明确立法,确立法律性质。 (二) 确立隐私权保护边界是 避免发生冲突的关键,社会公众人物、人民群体、在社会上都有一定的地位。越是位高权重的人就越是在意隐私权的保护,在实际中很难分清他们什么时候为公,什么时候为私,而有的时候会因为公私不分而使用公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除非法律也在这方面给予规定,在社会的透明

下,就不会滥用职权办事。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我国也有明文规定,如《》、《未成年保》、《劳动法》等都对个人隐私有一定的保护,但由于保护尺度不大,导致弱势群体遭到侵权。所以从原则上确立隐私权范围是很重要的。笔者认为,涉及个人隐私包括家庭、婚姻、健康这些情况都属于个人隐私而没有和公共利益有联系。法律应该给明确的保护。相反,国家重大活动、决策、文化、外交应该不在隐私的范围内。

(三) 对于隐私采访者的法律和道德约束。一旦确定隐私权的主体和客体,我们就应该明确隐性采访的法律边界。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就需要法律和道德约束来维持平衡。但是也有许多媒体也会使用这一权利发表、公布他人隐私相关信息,导致侵权风波频起。所以,采访者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以采访为由触及法律底线的话,都应该被禁止。要加强新闻编辑者的道德素质,要以个人目的去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的人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能正当的使用自己手里的知情权。 总 结

综上所述,隐性采访在我们生活中是一把双刃剑,在法律的约束下规范的使用,有利于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要是滥用,那么就会给公民个人隐私带来不堪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找到有效的方法来平衡隐私采访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让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也让个人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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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利明.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j].南职业技术学校报,2003(4).

[4]蓝鸿文.隐私权和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16).

作者简介:刘海鸥,1982年7月生,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传媒科学学院,现就职于吉林电视台都市频道《守望都市》,执行制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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