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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追加与什么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金额合同采购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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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擅自进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四十九条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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