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认定时不能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适用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争议、辞退、工资、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双方信息、仲裁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来源等。如书写困难,可口头申请并记录在笔录中。
法律分析
一、没有认定工伤可以直接劳动仲裁吗
发生工伤,没做到工伤认定的话,申请劳动仲裁是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赔偿的。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互动关系及影响
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彼此之间的决定和结果相互影响。工伤认定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和证据的收集,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过程。而劳动仲裁则是通过的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工伤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劳动仲裁的裁决,因为工伤认定的结论会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劳动仲裁的决定也会对工伤认定产生影响,因为劳动仲裁的结果可能要求重新评估工伤认定的结论。因此,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互动关系至关重要,它们共同影响着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结语
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息息相关,相互影响。工伤认定决定了劳动仲裁的赔偿依据,而劳动仲裁的裁决也可能要求重新评估工伤认定。因此,正确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务必确保进行了工伤认定,否则将无法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辞退辞职、工作时间、工伤医疗费等方面的争议。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事实、理由、证据和证人信息。如有困难,也可口头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