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是使用权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