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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房地产开发商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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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若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践中,很多开发商认为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原因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一般来说,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考虑行为的手段、行为的后果以及行为的主观方面。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

法律分析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根据第49条规定,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原因就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

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结语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若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规定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践中,由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理解存在问题,导致很多开发商即使存在欺诈行为,也难以被消费者认定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付。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应主要考虑行为的手段、行为的后果以及行为的主观方面。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包括销售伪劣房屋、隐瞒房屋真实面积、冒充优质工程等行为。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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