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如果从事犯罪活动,办案人员应根据相关的流程秉公办理。但实践中会有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利益的驱使而有包庇该组织犯罪的行为,如给组织通风报信等等,因此会构成包庇性质组织罪。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庇”的行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性质组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也就是指,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放纵、宽容,对之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予制止,不加查处。
一、性质组织犯罪判几年
1、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2、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罪名怎样认定
犯罪罪名的认定,由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组织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还可被认定为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