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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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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如下:

1、不同的法律条件。合同撤销是指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律原因;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2、解决方案不同。撤销合同的权限在,由当事人申请,仲裁机关或者人民确认;合同终止,权限属于自己,无需确认,合同双方或者单方行使终止权;

3、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后的效力归于过去,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合同终止原则上也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但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约定;

4、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撤销权的期限只有从签订合同到撤销1年,期限不变,诉讼时效不中止、中断或延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严格,只要合同履行中约定或法定条件出现,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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