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