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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44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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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债务人破产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为保护债权并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对保证人行使权利不便,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行使权利期间,可以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末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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