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从业单位的主要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公路维修改造工程及农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两个主要阶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得到批复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承担建设管理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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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科学组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工期、投资等达到确定目标。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区)可参与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的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监管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改革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制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 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和设计变更,监督、指导项目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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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三) 监督项目执行建设程序及国家、甘肃省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意见,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 组织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设计变更、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对每个重点项目的督查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五)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管和相关协调保障工作;
(六)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 受理举报、投诉,参与或组织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监督项目法人按有关要求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指导项目法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负责。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委托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管、督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进入工作现场检查,了解工程实施情况,对发现的质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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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信息公开,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在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施工监理等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以及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督。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法人报备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后,应严格审核。重点检查招标的资格审查条件、合同工期安排、标段划分、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等内容。对存在问题的,应责令项目法人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具有监督权限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发的监督申请书。
项目法人应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经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对于发生资金不到位、推迟开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推迟交工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法人限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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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项目出资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经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通车试运营。缺陷责任期满,交工验收提出的问题以及运营管理、路政、接管养护单位提出的问题解决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经项目法人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法人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项目出资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组成,在上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项目出资人。项目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是经依法设立或认定,具有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定责任。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成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特点,可选用以下三种建设管理模式:
(一)自管模式。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统一负责项目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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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并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能够完成项目管理全部工作,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负总责。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依据自身监管能力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聘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负责监理工作。
(二)改进的传统模式。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监理。按照监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与监理单位的职责界面,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监理单位受其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和授权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三)代建模式。由项目出资人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按照《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开展工作,履行合同规定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统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
第十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配备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应满足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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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出资人,如果不符合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当以代建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管理任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结合项目规模和内容,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置综合、质量、技术、安全、征迁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采用自管模式的应设立监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项目管理人员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其中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或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65%,其中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的70%以上。其他技术等级公路项目的人员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项目管理主要人员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相应等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二)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相应等级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
(三)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相应等级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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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1个及以上相应等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资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将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总承包方式、相应的监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职责或章程、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设计文件批复时应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包括总承包方式、监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等;采用代建模式的,应明确代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等。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等变更时,应报原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资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时,应提交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资料: (一)项目法人委托书或任务书,代建合同或协议;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基本情况表、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一览表;
(五)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履历,以往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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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建设管理人员的职称等证书复印件; (七)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材料;
(八)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项目研究、设计和审批等工作,主要包括:公路网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报批、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及报批、施工图设计及报批等。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等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用地预审等专项报告的审批手续,落实融资方案,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完成项目安全性评价、通航论证、行洪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调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职责承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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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订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下达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 负责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一级及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审查上报;
(三) 依法审查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审批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控制性工程、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承担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
(一) 组织公路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 (二) 协助地方组织投资人招商工作;
(三) 协助项目法人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
(四) 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批;
(五) 按有关规定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第二十 项目法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承担与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以下工作:
(一) 根据下达的公路建设目标和计划,按程序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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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托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制订融资方案;
(四) 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 (五) 报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九条 国家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预审,预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其他公路初步设计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审批。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可选择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后再审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图批复后15日内将施工图批复意见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出资人呈报完备的手续。
前期工作费和专项评估费列入初步设计概算,前期工作完成或移交后,按照相关规定或协议专项支付。
第五章 勘察设计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安全、耐久、节约、和谐”原则,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要求,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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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合理指标,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依据通过验收的外业勘察资料和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内业设计。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经济、美观等指标达到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工程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要时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对设计文件应采用“双院制审查”,委托另一家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咨询审查或监理,对方案的设计与制定、施行进行审查把关,不断优化设计。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外业勘察与地质勘察指导书,确保外业勘察工作保质、保量、规范进行。指导书应报项目法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外业勘察验收,特别是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工作。勘察工作量未完成、深度不足的,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于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基本完成后,委托有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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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设计。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周期应合理制定,以保证设计质量。除平原微丘区等地形、地质条件相对简单的项目外,初步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一般不少于120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对地形、地质条件及工程方案复杂的项目,设计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
第三十 大力推行设计标准化,对桥梁上下部结构、路基路面、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单位工程中成熟的技术、成功的经验和典型结构,认真加以总结,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标准图,促进设计施工标准化,以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达到相应的精度和深度,因设计深度不足或超标准设计造成工程造价提高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设计原因引起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必须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加强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按要求派驻设计代表,现场解决设计问题。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等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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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建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信息库,实现设计单位的信息公开,促进设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重视设计质量,提升设计水平。
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开展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招标评标、评优评奖工作等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公开曝光,一年内不得在甘肃省承揽新的设计任务。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四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交易实行开放、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方保护,不得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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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标段划分应综合考虑工程特点、施工工期、施工组织等因素,有利于施工企业合理投入,组织机械化施工。施工工期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工期合理确定,并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应遵循《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十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投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等处罚。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和相关信息,核实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对信用好的投标人可给予增加投标标段数量等优惠条件。
第五十条 招标人可采用设计和施工分开招标,也可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选定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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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项目法人(含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或代建单位)、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自施工招标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项目实施阶段。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法人开始进行施工招标,组织项目实施,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权限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遵守建设程序,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申请质量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及施工单位保证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造价,履行合同义务,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改革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信息化管理手段,科学组织工程建设,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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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积极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除涉及和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法人应通过网站、办公场所或施工现场公开项目管理相关信息,内容包括:
(一) 项目法人设立依据、机构设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 项目规模、标准、投资、工期、主要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
(三) 建设依据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情况; (四) 招标公告及招标结果;
(五)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及标段划分情况; (六)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廉政责任人及举报电话;
(七) 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设计变更情况; (八) 工程质量状况,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 (九) 承包单位检查、考核情况; (十) 征地拆迁的有关。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等问题,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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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情况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兑现合同承诺,支持配合项目管理机构的现场管理工作,执行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制定的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指令。项目法人督促各从业单位切实履行如下合同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按照合理工期组织设计,明确各阶段责任人,做好技术交底和后续服务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提交完整的原始数据、技术档案及有关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施工工艺,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境控制,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配合项目管理机构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全线的试验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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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备案制度。各从业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公示并进行动态管理;从业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十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和检查机制,层层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按投标承诺到位并保持稳定,依据合同实行考评制度和动态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工地,未经原审查部门批准,不得更换。对擅自变更或频繁更换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有权依照约定,终止合同,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每半年将台账汇总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变更费用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和工期发生变化导致的费用变化,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及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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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投资管理,控制建设成本。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项目法人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和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六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前及时与运营管理、路政、接管养护单位进行衔接,对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按规定完成交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交工验收并及时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试运营阶段,项目法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组织从业单位适时开展工程质量、财务、档案、环评、水保、土地等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前与运营管理、路政、接管养护单位进行衔接,处理和解决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组织竣工验收。试运营阶段的缺陷维修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养护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养护管理单位。
第六十二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减少占用土地,妥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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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工程临时用地;结合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合理设置桥涵通道和排水设施,完善环境保护措施;从业单位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协调处理好与相关单位及沿线群众的关系,树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良好形象。
第六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纪检监督、行政监督、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和措施;项目法人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应分别签订廉政合同,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举报制度,形成相互监督机制。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在签署合同后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理调配施工机具、人员等工作,依据合同组织施工,落实质量、安全、廉政责任制,推进标准化施工和信息化管理,确保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等各项目标任务。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配合项目法人落实征地拆迁,完成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人员、设备到位,办理临时用地、料场开采许可等手续。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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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严禁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严禁施工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
第六十七条 严格控制外购材料质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大宗工程材料的货物采购招标的监督工作。对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公开招标;其它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委托。
第六十 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在施工管理中严格控制以下重要环节:施工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放样后设计图纸现场复核、主要原材料与自采材料质量检验、材料试验取样送样、质量通病治理、工程资料、质量评定、质量缺陷限期修复等。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推进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按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进行现场管理,开展质量安全教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措施,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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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安全经费,落实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创造安全健康的施工环境,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章 监理管理
第七十一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七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授权委托的权限,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协助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合同、费用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应在项目法人(发包人)和施工单位(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及项目法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七十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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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对擅自变更或频繁更换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依据相应合同条款进行处罚,且有权终止合同,将不良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章 项目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以项目法人为主体对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考核,负责项目法人、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负责对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的管理,以项目法人为主体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并按年度对项目法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十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定期进行信用考核,对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实行信用评价,同时对各从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主要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并定期公示。
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AA级(好)、A级(较好)、B级(一般)、C级(较差)和D级(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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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工作自批复项目法人开始,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第七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动态监管,发现质量与安全问题和隐患向项目法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督促及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予以通报。日常考核情况由考核单位建档备查,并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
第八十条 从业单位发现存在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质量与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交通运输厅可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八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公示、公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完成公示后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信用评价结果用于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活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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