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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低压配电柜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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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低压配电柜技术规范书

分低压配电柜

目 录

1 主要技术要求 ....................................................................................................................... 2 2.质量保证体系 ....................................................................................................................... 8 3.试运行及验收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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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低压配电柜

1 主要技术要求 1.1主要依据

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GB 7251.1-2005);

2.《通信用配电设备》(YD/T 585-2010);

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GB 14048.2-2008); 4.《电气附件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GB 10963.1-2005);

5.原信息产业部信部科[2007]255号“关于实行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知”;

6.《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2011);

7.《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YD/T 1235.1-2002); 8.《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测试方法》(YD/T 1235.2-2002); 9.《远动终端设备》(GB/T 13729-2002);

10.《安装式数字显示电测量仪表 第1部分:定义和通用要求》(GB/T 222.1-2008); 11.《交流电测量设备-通用要求、试验主试验条件 第11部分:测量设备》(GB/T 17215.211-2006);

12.《通信电源设备型号命名方法》(YD638.3-1998); 13.《邮电工业产品铭牌》(YD/T 122-1997 ); 14.《安全标志》(GB 24-1996);

15.《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2008);

16.《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导体颜色或字母数字标识》(GB 7947-2010);

17.《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943.1-2011 ); 18.《通信电源用阻燃耐火软电缆》(YD/T 1173-2010 );

19.《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第 3 部分:前端智能设备协议》(YD/T 1363.3-2005);

20.《通信电源设备电磁兼容性限值及测量方法》(YD/T 983-1998)。 1.2 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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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工作环境

 工作温度:-5℃~40℃

 相对湿度:≤85%RH(25℃±5℃时)

 大气压力:70~106kPa(近似海拔高度0~3000m) 1.2.2 贮存环境

 环境温度:-45℃~+70℃  环境湿度:≤95%(40±2℃时) 1.2.3 工作电源  单相: 187V~242V  三相: 323V~418V  频率: 47.5Hz~52.5Hz 1.2.4 冲击与振动

 冲击:系统应能承受峰值加速度为150m/s2,持续时间为11ms。  振动:振动频率为10~55Hz(正弦扫频),振幅为0.35mm。 1.2.5 用于特殊地区的可根据具体工程而定。

1.2.6 设备商需提供产品在海拔高度>1000m 时,设备降容曲线及使用说明。 1.3抗震加固

1.3.1 产品安装方式:落地式。

1.3.2产品及其抗震加固应满足安装地点的电信房屋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1.3.3设备商需提供投标产品的抗震检测报告。

1.3.4 各种规格型号的投标产品及其抗震加固均应符合已提供的抗震检测报告所规定的烈度指标。 1.4 主要元器件

1.4.1断路器容量系列要求为:输入及联络柜采用框架断路器2500A(4P)或3200A;(4P);输出柜采用塑壳断路器630A(3P)或1000A(3P)。 1.4.2开关产品应为已通过3C认证的产品。

1.4.3设备商需提供权威第三方认证证书(非CCC)及相应的检测报告的电子版文档。 1.4.4设备商需提供断路器的电气寿命(千次)、机械寿命(万次)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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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电涌保护器

1.5.1 设备商应能够根据用户要求选配电涌保护器及其前端设置的保护装置。需提供最大通流容量为不低于40kA的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1.5.2电涌保护器应为已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防雷产品。 1.6 检测与告警

1.6.1 智能仪表为液晶显示,显示位置不少于4位。

1.6.2智能仪表本体应具备对测量数据和告警数据的存储功能。

1.6.3对于有电度计量功能的智能仪表,应具备在本体查询电能累积量的功能,并可更改设置统计月度电能、年度电能。

1.6.4标配智能仪表应具备RS485或RS232数据通信接口,提供相关通信协议,满足如下遥测、遥信功能,能够实现本地显示及远程监控:

遥测:输入分路的三相电压、三相电流、频率、有功功率、有功电能;

遥信:输入分路的过压/欠压,缺相,过流,频率过高/过低,输入分路的开关状态,具备需用量分析和统计,实现电压、电流、频率、功率等参数的越限报警功能。 1.6.5智能仪表应具备RS485或RS232数据通信接口,提供相关通信协议,满足如下遥测、遥信功能,能够实现本地显示及远程监控:

遥测:输入分路的三相电压、三相电流、有功功率、有功电能;输出分路的单相电压、单相电流、有功功率、有功电能;

遥信:输入分路的过压/欠压,缺相,过流,输入分路和输出分路的开关状态,具备需用量分析和统计,实现电压、电流、功率等参数的越限报警功能。

1.6.6 设备商需提供标配智能仪表、选配智能仪表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电子版文档。 1.6.7计量精度要求为:电压、电流不低于0.5,功率、电度不低于1;所有输出分路均进行测量时,输出分路的电压、电流不低于1,功率、电度不低于2。 1.6.8机柜在过压、欠压、熔丝断、开关断时应有相应的声光告警信号。

1.6.9机柜应具有可重复性告警不阻塞功能,即原已发出的告警信号为消除而人为地关掉了告警声信号期间又产生新的告警时,会再次自动发出声光告警信号。 1.6.10机柜应能够根据所监测电流值产生过流(过载)告警,并以屏幕显示、指示灯和声音形式(可选)输出告警;若具有声音告警功能,则必须同时具有手动关闭告警音的功能。电流值恢复正常后,告警应能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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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外形尺寸、分路及数量要求

分低压成套柜 输入柜*2 2500A/4P 或3200A/4P 联络柜 800*1000*2200 2500A/4P 或3200A/4P 1 输出柜*6 800*1000*2200 1000A/3P*2 或630A/3P*4 备注 柜子间采用铜排连接 尺寸(W*D*H)mm 800*1000*2200 分路配置 数量(套) 设备商需提供标配分低压配电柜的3D图纸的电子版文档,并详细说明外形尺寸和可安装断路器(容量和数量)的关系。 1.8 外观

1.8.1 产品外观颜色应根据用户要求喷涂无眩目反光喷塑涂层。

1.8.2为了达到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开关柜中的主要钣金件,例如框架、门板、分隔板等应采用环氧树脂粉末静电喷涂的处理方式。

1.8.3 柜体外观涂层牢固、漆面匀称、无剥落、锈蚀及裂痕等现象,不得有起泡,裂纹或流痕等缺陷。

1.8.4 结构件外形应平整,所有的焊接处应均匀、牢固、无裂缝、无残渣、无明显变形或烧穿等缺陷。

1.8.5面板应设有相应数量的指示灯,分别显示输入断路器(3P)、电涌保护器前端的保护装置通电指示。

1.8.6 所有标牌、文字符号应清晰、正确、整齐。

1.8.7标牌应符合《邮电工业产品铭牌》(YD122-1997)的相关规定。标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输入相数(三相四线)、生产日期。标牌规格如下:

分低压配电柜 规格型号: 输入相数: 生产日期: 厂家名称 1.8.8智能仪表应固定在机柜面板上,位置位于柜体中上部。 1.8.10 机柜正面和背面上方应设有用以标注序号的标签或位置。 1.8.11柜门内侧必须贴有一次电路系统图,采用透明胶布防水密封。 1.8.12 机柜标准颜色为灰色,也可根据用户需求确定。 1.9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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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机柜中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应符合《通信用配电设备》(YD/T 585-2010)的规定。

1.9.2 机柜中主电路接头间的相序和极性排列应符合《通信用配电设备》(YD/T 585-2010)的规定。

1.9.3机柜应采用全封闭结构,具有侧板、底板、顶板和前后门。

1.9.4机柜应为由钢板外壳封闭的刚性、自承式结构,并应能承受所安装元件和短路时产生的动、热稳定。且不会因为机柜的安装、运输等情况而影响性能。 1.9.5机柜材质:冷轧钢板或性能更优的材质,框架和加固顶底结构的厚度不小于2.0mm、侧板、前后门、层板的厚度不小于1.5mm。

1.9.6结构设计应保证操作、运行、维修和检查时的安全可靠。各电器元件动作时产生的热量、电弧、冲击、震动、磁场或电场,不得影响其它电器元件的正常工作。 1.9.7结构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散热。

1.9.8柜体内部应实现良好的分隔,以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1.9.9宽度为800mm的机柜采用双开门结构,外门应能在≥90°的角度内灵活开启,并配设机械锁(连杆锁)。

1.9.10所有紧固处,均应装有防松装置。

1.9.11机柜内部应具有足够的操作维护空间,可方便维护人员更换元器件。 1.9.12机柜及其附属部件、涂覆层、标志、饰物等均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 1.9.13机柜采用的材料和器件,紧固件、密封件,其机械、化学、电气性能以及各种性能的检测方式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IEC 的有关标准。 1.9.14装配应具有一致性和互换性,零部件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和通用件。 1.9.15进出线方式:标准配置为上进线上出线,可选配置为上进线下出线,下进线上出线,下进线下出线。

1.9.16机柜顶部和底部应各留有对称的安装固定用螺钉孔四个,应便于安装。 1.9.17断路器更换:可对单个断路器进行更换,且不影响其他断路器的使用。 1.10 接地、电缆和母线

1.10.1机柜应具有中性线排和保护接地排,两者应单独设置。 1.10.2 双路输入的机柜应设置双套中性线排和保护接地排。 1.10.3中性线排预留与输入、输出分路相对应的接线孔,方便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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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铜排:纯度要求达到99.9%以上,铜排要求镀锡。 1.10.5汇流排要求用热缩套管包封。

1.10.6金属壳体须焊有不小于M8的铜质固定螺母。金属壳体或可能带电的金属件(包括因绝缘损坏可能会带电的金属件)与固定螺钉间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1.10.7保护接地排应与金属壳体的接地螺母可靠连接,其连接电阻值≤0.1Ω,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1.10.8柜内所有电缆均应符合《通信电源用阻燃耐火软电缆》(YD/T 1173-2001)的要求,各连接电缆的线径应满足设计载流量的要求。

1.10.9电缆和母线的绝缘层或外护套颜色应符合《通信用配电设备》(YD/T 585-2010)的规定。

1.10.10布线合理,各带电线端头的连接要合理,并有明显的危险标志。

1.10.11机柜内部左右两侧各设置一条侧边扎线板或走线槽,走线空间应考虑足够的余量。 1.11 安全性

1.11.1 机柜中各带电回路之间以及带电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GB/T 4943-2001 的规定,即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额定绝缘电压(V) ≤60 60-300 300-660 额定电流≤63A 爬电距(mm) ≥3 ≥6 ≥12 电气间隙(mm) ≥2 ≥4 ≥6 ≥4 ≥10 ≥14 额定电流>63A 爬电距(mm) 电气间隙(mm) ≥3 ≥6 ≥8 1.11.2 当机柜通入额定电流时,各电气元件和部件的温升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各电气元件和部件的温升 部件 连接外部绝缘导线的接头 接触处无覆盖层 铜母线的接头 接触处镀锡 接触处镀银或镀镍 熔断器接头 接触处镀锡 接触处镀银或镀镍 金属表面 可能会触及的壳体 绝缘表面 塑料绝缘导线表面 电阻发热件(涂有珐琅的表面) 温升(℃) 70 60 65 70 55 80 30 40 20 13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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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1min后读数,机柜内各带电回路(该回路不直接接地)对地(或柜体)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1.11.4 绝缘强度:各带电回路两导体之间及任一导体与机壳(或地)之间,按照其额定绝缘电压分级,应能承受表3规定的50Hz正弦试验电压1min,不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漏电流不大于10mA。

表3试验电压

额定绝缘电压(v) ≤60 ≤300 ≤660 试验电压(有效值)(V) 1000 2000 2500 1.11.5 防护等级:IP20。

1.11.6 机柜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大于等于100000h,设备商需提供具体数据和计算方法。 2.质量保证体系

3.1应采用符合ISO9000系列要求的质量管理系统。

3.2应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从开始供货到最终验收),对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负责,即要保证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中有关技术、交付、验收、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所规定的要求。

3.3应提供该产品已通过相关的进网测试或产品质量认证,提供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的电子版文档。 3.试运行及验收

3.1 在第一次付款后开始为期一年的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合同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的承诺和担保。

3.2 如果在试运行期内的任何时刻发现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不符之处,卖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到其达到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同时,试运行期自系统故障排除之日起根据故障持续的时间做相应顺延。

3.3 试运行期内,如果由于卖方原因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卖方不能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则试运行期将自系统恢复正常运行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3.4 在试运行期满后。如果合同设备与技术要求相符,买方将签发试运行稳定运行报告。但是无论如何,试运行稳定运行报告的签发不解除卖方对于合同系统的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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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和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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