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本《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印制。
二、本《报告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主要备案资料,反映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
三、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用人单位须携带本《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审查。对逾期不报送《报告书》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处罚。
四、本《报告书》应由用人单位妥善保管,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日常检查时查验。
五、本《报告书》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发,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复制。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填报单位:
报告书》编号:
填报时间:年年月日
3―《―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审查内容
第三部分:补充资料
第四部分: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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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审查
专用邮箱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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