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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救急济难基金补助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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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救急济难基金补助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困难,充分发挥救急济难基金的作用,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现就申请救急济难基金补助问题,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补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6元/月,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

(2)因天灾人祸,损失严重,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其含义是职工本人或家属子女患各种癌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疑难绝症,以及家庭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灾难,生活难以为继。

(3)当年考取全日制公办大专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特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6元/月)职工子女;

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原则上在500元左右,最高不超过1000元,实行一次性补助,即一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标准为:

(1)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公司劳模700元,市劳模800元,省劳模900元,全国劳模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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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困职工本人及家属、子女患重大疾病、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家庭遭受重大天灾人祸的对象,其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所在单位补助金的120%,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其它特殊情况的补助,视情另行研究决定。

三、申请补助程序:

(1)特困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凡所在单位没有给予补助的,不享受公司基金会的补助。

(2)所在单位根据困难职工的申请,对需要公司救急济难基金补助的,应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3)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附加有关材料复印件(职工本人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补助财务凭证等),经公司工会初审符合补助条件后,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工会。

20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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