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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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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诉法必背法条

陈少文

总则的重点章节:

1、最重要的是辩护、强制措施;2、其次是证据和附带民诉。总则应尽量做到一分不丢。 分则的重点章节:

1、 最重要的是一审、二审和再审;2、其次是审查起诉、自诉和死刑复核、简易程序。 分则应将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尽量熟悉,少丢分。

凡事尽力就好,作为老师,我也是如此,至于今年我们各自的努力是否有效,就交给命运了。

因上努力,果上随缘。

如果今年命题正常,则这一份讲义应该会涵盖大部分真题,除非今年偏离正常命题轨道。

殚尽竭虑,连续半个月,每天一个城市的授课,休息时间并不多,做出来的这份讲义都是利用零散的休息时间和飞机上的时间制作而成,已经反复校对,但仍然不可避免会有瑕疵和错漏,我想,我已尽我所能将错误可能降到最低,应该是接近完美的一份资料。如有细微错误,提前致歉!

利用电脑复习的同学,我此次特意上传的是WORD版本,供大家在电脑上删除自己已经非常熟悉的知识点,但由于可删改,为防止有人恶意篡改内容后上传,因此大家必须从我的微盘下载才可保证内容没有问题。

今年陪伴大家到此就要结束了。我也要回归正常生活了。

考前的语音yy就不再举办,该说的,都在这份讲义里了。考试后,欢迎到日知公益学习社团的yy语音教室80102学习律师实务技巧,全年每周两到四场实务讲座,完全免费,希望成为一所真正的实务法学院。

祝大家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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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考点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情节轻微不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不含重婚、遗弃等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没有犯罪事实 不立案/不受理 不立案/不受理 2退回/不受理 不立案/不受理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无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无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立案 不立案/不受理 1侦查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法定) 审判 “宣告无罪”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不起诉,退回建议重新侦查。 自侦案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轻罪赦,告死他,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1、 如果在庭前审查时发现起诉了一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

院。这是今年的重要法条。

2、 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应该法定不起诉,这是去年新增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

险、没有作案时间,不在犯罪现场等。此外,如果发现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应该法定不起诉。

3、 公诉案件在庭前审查时,发现2-6项情形,应该终止审理或者退回。

4、快速答题技巧是,找到该选项处于哪一阶段,然后寻找找到如何处理,两者对照,作出判断,如侦查阶段,则后面必须是撤销案件,如是审查起诉阶段,则后面必须是不起诉。否则就是错误选项。

1、下列案件的处理方式,错误的是()。(本题BD是重点。)

A.某县人民在侦查张某挪用罪的过程中,发现张某已经畏罪自杀,于是作出不起诉裁定;

B.某在庭前审查王某玩忽职守罪的过程中,发现王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于是裁定终止审理;

3

1 公诉案件不立案,自诉案件不受理。

2 如果庭前审查时发现起诉了一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这是今年的重要法条。 3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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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陈某2000年将邻居捅成轻伤后潜逃,2008年以为没事回家过年,接到群众举报,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

D.某在对一起抢劫罪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作案时间,于是由 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机关建议重新侦查。

第二讲 管辖

考点一: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侵占案(侵占案不论是否严重,一律告诉才处理,不可公诉) 职务侵占罪归管辖。 ①如果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时发现起诉了一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 ②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已经提起公诉(如对本属于直接受理的侵占案提起公诉),人民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应当建议人民撤回起诉。 ③拒绝撤回起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4000元,即属于此类犯罪)、 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故意伤害案(轻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被害人直接向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可以自诉)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机关报案,或者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可以公诉) 需要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不是要求其出具不立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公诉转自诉 案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①机关或人民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直接提起诉讼;(2)属于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由人民合并审理。 ②人民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人民处理。 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未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建议补充、变更起诉(《高法解释》第243条) 54

4 在侦查故意杀人罪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侵占(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事实,则只能告知被害人

向起诉;在侦查故意杀人罪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重婚的犯罪事实,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直接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既可以公诉,又可以自诉)。 5 在审理侵占罪时,如自诉人起诉被告人还犯有虐待罪,可以合并审理(都是自诉案件)。发现重婚罪,也可以直接受理审判,因为这类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但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抢劫罪(公诉案件),则只能交由作为公诉案件重新立案侦查,不能直接审理。也不能建议补充起诉,因为正在审理的是侵占案,并未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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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关于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A.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侵占罪,可以对侵占罪一并立案侦查;

B.在审理盗窃罪的过程中,又发现被告人张某还犯有诈骗罪,应当建议对诈骗罪补充起诉;

C.在审理侮辱罪的时候,发现被告人张某还涉嫌抢劫罪,可以对两罪合并审理; D.在审理盗窃罪的时候,发现被告人张某还有暴力抗捕的事实,但起诉书中并未记载,应当建议变更起诉,如其拒绝变更,则直接改判抢劫罪。

3、下列关于自诉程序正确的是()?

A.张某盗窃邻居王某4000元钱,王某直接向起诉,应当受理;

B.李某被张某强奸后向机关控告,机关认为两人是恋爱关系拒绝立案,李某可以直接找起诉,但必须出具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书;

C.起诉王某侵占案,在庭前审查时发现此案属于自诉案件,应当建议其撤回起诉;

9

8

7

6

D.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考点二:立案管辖之自侦案件 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意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为主体的渎职犯罪一律归侦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如: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归管辖) 非法拘禁案(如题目说张某超期羁押,则归管辖,因为需要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破坏选举案 10

考点三: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注意没有外国人、港澳台)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由基层管辖) 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审理。

考点四:并案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检法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 6 ABCD 7 AD

8 属于第五章三年以下。

9 庭前审查时,应当退回。审判时发现,应当建议撤回起诉。

10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和破坏选举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如是一般人实施,则归机关侦查。这些罪名并

非必须由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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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如果题目说,机关发现张某犯有贪污和抢劫,可以并案侦查是错的,必须是在职权范围内。上述情况,应当将贪污移送。

考点五:管辖权变通 移送管辖 应当移送与可以移送 基层人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本来就不归基层管辖) 基层人民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指定管辖 (不是上一级) 程序要求 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案卷材料的处理 公诉:应当书面通知同级,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的下级人民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原第二审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或者其他人民审判。(注意:不得由下级人民审理) 11

3、下列关于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A.基层对于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应当请求移送中级审判;

B.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层报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

C.第二审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的下级人民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层报第二审人民后,第二审人民应当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审理;

D.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中院起诉的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审理。

考点六:特殊案件的管辖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漏罪 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两入一离)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两离一入)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管辖。(注意,不是“原审”人民) 新罪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管辖。 124、下列关于管辖,说法错误的是()?

11

D,基层人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基层人

民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12

BCD,D错在必须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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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外国人约翰在纽约将中国公民张某打成重伤,应由约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或者张某离境前居住地管辖;

B.张某在美国将美国公民约翰打成重伤,应由张某离境前居住地管辖;

C.李某正在服刑期间,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由原审人民管辖; D.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应当由精神病人的居住地或实施暴力行为地基层管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三讲 回避

考点一:回避的种类

右列情形(不用背,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统统可以理解为“不要脸”),由于自己行为不检点,因此只能申请回避,而非自行回避的对象(应当提交证据材料)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指令回避的前提必须是没有自行回避和没有申请回避 考点二:程序一次原则

原则 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例外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不用回避。(发回另行,回来随便)

考点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申请主体及复议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注意: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请注意题目中当事人的年龄信息。

5、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9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乙在开庭前

13

曾请法官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告人的父亲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B.被告人的父亲如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则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C.对于驳回申请,甲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复议; D.甲的辩护人如申请回避,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考点四: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申请回避被驳回的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13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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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被决定回避的人员不再具有复议权 2、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不论是否成立,均应由相应主体决定(谁的人,谁决定),不得由法庭驳回。 6.下列有关回避的说法,错误的是()。

A.被害人申请一起抢劫案的侦查人员刘某回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刘某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案的侦查取证工作;

B.最高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在一起报复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回避应由机关负责人决定;

D.被告人申请公诉人回避,理由是其态度恶劣,该回避申请应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同意。

7.下列关于回避的说法,错误的是()?

A.某区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该区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上诉后,二审也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最高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发回重审,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被告人以法官与被害人有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被法庭当庭驳回; D.被告人以法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院长决定张法官回避后,张法官可以复议一次。

1514

第四讲 辩护与代理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考点一:辩护人的范围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相对排除(如果是被 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例外) 绝对排除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人 、、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不含“司法行政机关”,退休人员不用排除) 陪审员(没有“本院”二字)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法检的其他工作人员从法检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上述人员从法检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14

ABCD

15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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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辩护的除外。(只要出现“原任职法检”,前面就不能出现“两年内”的表述,而必须是“离任后”,后面不能出现“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而必须是“不得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必须搭配“任职”和“辩护人”字样,不能出现“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的表述)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8、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其父亲准备为其委托辩护人,16

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接受委托?

A.张某的朋友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刑三年,现已执行完毕; B.张某的爷爷,某法官; C.张某的堂弟,高二学生; D.张某的叔叔,持有美国护照。

考点二: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考前晚上看,必考)

1、阅卷权

阅卷权 律师 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为“审查起诉之日起”,法条冲突,一旦考到,选最佳答案),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 复制案卷材料,只收取工本费;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检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法调取。 公、检应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2、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 律师 ①会见阶段: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即可会见通信。 ②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以要求会见,但是,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五十万元以上),侦查阶段会见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这段话特别重要,务必注意侦查阶段)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机关。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非律师 经或许可 非律师 经或许可 16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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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辩护律师会见。 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 ③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不是不被监视,也就是说“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监控”) ④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错。 在2天内安排会见,错。 至迟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时间,错。) ⑤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侦查阶段不可核实) 注意:侦查阶段的特殊规定:

1、 侦查阶段可以聘请辩护人,但只能聘请律师,时间起点是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 侦查阶段,不可以阅卷,时间起点是审查起诉之日起(高检规则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选最佳答案); 3、 侦查阶段,会见一般不需要批准,持三证即可,但三罪除外,应经侦查机关许可,过了侦查阶段,则

不需要许可;

4、 侦查阶段,不可向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时间起点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5、 侦查阶段,可以会见或通信;

6、 侦查阶段,可以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代为申诉控告,代为申

请取保候审;

7、 侦查阶段,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过了侦查阶段,不可监控。

3、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 律师 辩护律师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律师出面,应当签发) 检、法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其自行收集、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检法出面,不得签发)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4、控告申诉权

控告申诉权

5、提出意见权

①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提出意见权 ②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③二审不开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其他阶段,是提出要求,再听取意见,如审查批捕阶段、侦查终结前、最高院复核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申诉或者控告。 非律师 无调查取证权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死刑案件。

6、人身保障权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下级机关。

考点三: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机关、人民。(仅仅是无罪证据应当告知,没有罪轻证据)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财产安全方面的犯罪应当保密。) 9、下列关于辩护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公诉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B.王某在某中级人民工作5年后离任,两年内不得再以律师身份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C.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机关、人民。 D.辩护人在执业过程中知悉委托人正准备实施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考点四:辩护的种类 1、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 告知义务 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立即告知。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

2、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 适用情形 适用前提 义务主体 指定程序 没有辩护人 公、检、法 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法援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1、应当指定: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无期)拿打(死刑)。 2、死刑包括高级人民复核的死刑案件。 3、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出现“申请”和“符合”两个关键词,则选“应当”) 17

考点五:拒绝辩护问题(考前晚上看)

1、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

17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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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 可以指定 应当指定 拒绝:应当准许。 拒绝: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 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委托辩护 当庭拒绝 再次拒绝 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应当准许。 可以准许,但只能自行辩护。 拒绝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不是延期);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简单来记,就是应当准许)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2、准备辩护

准备辩护时间: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不是自延期之日)(是15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仅仅辩护人自愿缩短不可以,必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同意) 10、张某涉嫌绑架后杀人,人民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由于张某可能被

判处死刑,故为其指定辩护,在法庭审理中,张某突然拒绝指派的律师,关于本案

18

拒绝辩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拒绝为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同意;

B.张某拒绝为其指派的律师,必须提出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同意,但必须再次为其指定辩护人;

C.拒绝辩护后更换辩护人的,辩护人自愿缩短辩护准备时间的,应当同意;

D. 张某拒绝为其指派的律师,必须提出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同意,但张某不得再次拒绝为其指派的律师。

第五讲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证据裁判原则

含义: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应当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内容: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 (二) 自由心证原则

含义: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据能力不能自由心证,而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 内容:自由判断+内心确信

18 ABC,B

错在也可以另行委托。C错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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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效力

行政机关搜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直接加以使用,但涉案人员供述或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考点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的范围 排除的阶段 程序启动 申请排除时间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审查、调查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①庭前会议,可以就取证合法性加以证明,但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得作出处理。 ②提出非法取证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必须审查,但并非必须调查) ③调查顺序:既可以在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注意不是法庭辩论结束前) ④如果提出的时间较晚,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如果提出打人问题较晚,则只能押后审查和调查) 公诉人的证明责任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法律后果 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注意,不能排除打人可能的,也要加以排除) 辩解不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 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考点三:证据种类之物证、书证

直接排除 可补正的排除 注意:“真伪不明、来源不明、不能解释、不能反映”的,都是直接排除。 注意:选项中出现“注明、说明、签名”的是可补正的排除。 注意:

本人没有签名的,也是直接排除(如证人没有签名,被告人没有签名,鉴定人没有签名), 而侦查活动的主体没有签名的,往往是可补正的排除(如勘验人员没有签名、见证人没有签名、讯问人员没有签名、询问人员没有签名等)。

考点四:证据种类之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排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本人没有签名,直接排)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没有提供翻译,直接排)(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没有提供翻译,直接排) 证人证言可补正(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的排除 其他排除情形 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①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②经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不出庭,则直接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非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证人保护 依职权保护 保护对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保护阶段——公检法 保护措施——选择性的,如果考到必须对个人信息保密,则是错误的。 依申请保护 申请主体——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保护对象——人身安全 证人出庭 鉴定人出庭 有异议,影响大,认为有必要(必须同时具备) 人民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①出庭条件:有异议,认为有必要。 ②不出庭后果: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双方均可申请)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并非适用证人的规定)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不是必须不得超过两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强制到庭及其例外 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并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只是免于强制到庭,此外,不是被告人的近亲属,而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三类) 证人不出庭的情形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只需要记“来不了”即可) 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最高法解释》第206条) 不出庭的惩戒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考点五:证据种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口供的直接口供的排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排除 (和证人的排除一样) 口供的可补正排除 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考点六:证据种类之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排除 (鉴定意见没有可补正的排除,因此,可以简化记忆:一般都是直接排除)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专门知识的人 经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考点七:证据种类之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排除 ①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解释,因此直接排除) 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与制作人员有关的,都不是直接排除,而是待定) 辨认结果的排除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侦查实验笔录的排除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点八:证据种类之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排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真伪不明:视听资料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②不能解释: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真伪不明,不能解释,均为直接排除)

考点九:证明标准 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注意:

真题可能会考:下列哪些说法体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的要求,应该选择带有如下表述的选项:1、每个证据(真实、客观、合法)……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没有矛盾)3、全案证据(全案事实均有证据加以证明,形成完整证明体系)4、结论唯一(排除合理怀疑)。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同上。

此外,仅有间接证据也可以定案,孤证不能定案,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可以判处死刑只是需要特别慎重,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

考点十一:刑事证据规则(只需要根据后面的表述能够选出体现了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即可)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最佳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证应当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以采性。 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有罪供述,才具有可以采性。

第六讲 强制措施

考点一:拘传

地点 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证明文件。 现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时间 一次拘传、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注意是需要采取拘留逮捕,而不是监视居住等其他情形),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11、李某涉嫌抢劫罪被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机关将其传唤到邻县某宾馆进行讯问,

并出示了工作证件,由于李某拒不到场,经检察长批准,机关对李某采取拘传措施,由

于该案需要对李某指定监视居住,因此将拘传讯问的时间延长至24小时,在该案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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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上述做法,错误的有()。

A.机关将其传唤到邻县某宾馆进行讯问; B.机关出示工作证件;

C.经检察长批准,机关对李某采取拘传措施;

D.由于该案需要对李某指定监视居住,因此将拘传讯问的时间延长至24小时。

考点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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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保证金,对于未成年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后的处理 案件移送后,应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12、在刘某涉嫌报复的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对刘某羁押期限届满,决定对其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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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刘某取保,应当由机关决定;

B.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机关的专门账户。(指定银行的) C.在取保期间,刘某如违反规定,需要对其予以逮捕的,应当对其现行拘留。(可以) D.如刘某取保期间违反义务,情节严重的,则应当对其逮捕。(可以) 如何区分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

选项中有“有证据证明”的字样,则为应当逮捕,因为具备逮捕的证据条件,一律为应当逮捕,而径直逮捕的三种情形(故意犯罪、身份不明,十年以上)也都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这一证据条件。而如果选项中有取保或监视居住字样,则后面为“可以逮捕”。比如,违反取保或监视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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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下列情形,应当予以逮捕的有()。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王某,采取取保尚不足以防止其毁灭证据的;

B.有证据证明张某有犯罪事实,持刀入户抢劫;

C.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违反取保规定,情节严重的;

D.有证据证明蔡某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

考点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监视居住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以上情形,一律为“可以”。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如自侦案件离开处所,还需要决定机关同意)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注意:不得会见特定他人是取保的义务。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只有监视居住才需要保存身份证件,取保没有此要求) 20 ABCD 21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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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监视居住的程序(新增考点,非常重要)

执行地点 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指定监视居住都以无固定住处为前提,错误) 经上一级人民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用通知单位) 刑期折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注意,只有指定居所才能折抵刑刑期)(半羁押,因此监视两天折抵一天刑期,监视一日折抵一日管制) 监控 必要性审查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每两个月审查一次必要性。(只有指定居所才有必要性审查) 解除或变更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备案。(报上一级批准的只有两个:自侦案件批捕和自侦案件不起诉,其他一般都是备案) 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和辩护一章中的会见基本相同,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②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③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可以不背)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

考点四:拘留

1、拘留的适用程序 送押 通知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必须通知家属)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是一直不通知) 期限 拘留期限:①已经被拘留的:14日内,最长不超过17天。(检察机关不可能拘留犯罪嫌疑人达37天最多是17天)②没有被拘留的:15日内,不得超过20日 14、黄某涉嫌受贿3000万(特别重大贿赂,要注意),在案发后企图逃跑,某决定对22

其拘留,关于本案拘留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单位)

B.异地拘留的,可以由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负责执行,拘留后,应由机关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负责)()

C.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 D.如果本案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则拘留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特别重大贿赂必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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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间谍罪,不通知也是错误的,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

考点五:逮捕

1、逮捕的适用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2、逮捕的程序

逮捕后的通知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注意:没有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注意:不用通知单位。并非一直不通知,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 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备案 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 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备案。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报请上一级审查决定。 15、廖某因绑架罪被立案侦查,因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机关提请对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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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关于逮捕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A.逮捕后,应当由机关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B.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 C.如果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自行决定解除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只需要报备案即可;

D.廖某被逮捕后,仍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对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条件 不符合逮捕条件 处理 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新增考点)★★★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上内容不需要背诵,考前晚上看个 23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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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题目会有强烈的倾向性) 在作出不批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需要补充侦查的 应当同时通知机关(新增考点) 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应当告知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不予受理。(不是直接不予受理,是告知重新提捕) 漏捕 应当建议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执行。 机关对不批捕决定的救济 先复议,后复核。 2416、张某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立案侦查,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由于张

某严重违反取保义务,机关决定提请对其批准逮捕,在审查批捕时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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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处理,哪些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部门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应当在不批捕的同时通知机关补充侦查; B.通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不予受理;

C.在审查批捕时,对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D.审查批捕部门认为不需要逮捕,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可以在不批捕的同时,提出对张某监视居住的意见。

4、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批准逮捕的程序 案件性质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 逮捕程序 批捕:层报最高检审查,征求外交部的意见。 不批捕: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层报过程中,均可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决定批准逮捕的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备案,同时向同级外事部门通报。 考点六:强制措施的变更 撤销变更的通知义务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主体 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后决定取保、监视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注意:只要强制措施还在继续,原措施就自动解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被告方)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而非经其批准) 24 在不批捕的同时,告知其因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原因而不批捕。 25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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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届满“的是应当变更或解除) ①届满的。如: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依法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②无罪的。如: 第一审人民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③缓刑的。如: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④结案的。如: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人道“是可以变更)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①患有严重疾病的;②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617、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A.被告人张某被第一审人民判三缓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B.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C.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D.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到第一审宣告的刑期的。

第七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一: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 物质损失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不能提起附带民诉的情形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不予受理。 非法占有、处置: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毁坏: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考点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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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时间 立案后至一审判决宣告之日(二审中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人对民事部分提起反诉,对新增加的部分,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果二审对刑事罪名提起反诉,则对新增加的刑事反诉,不能调解,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 2、如果刑事部分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刑事部分无罪, 先调后判。 3.如果共同犯罪,对部分被告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仍然可以依附在继续进行的刑事案件中,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准许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诉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考点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诉,可以提起 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 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向继受人作出赔偿; 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向交付赔偿款,由上缴国库。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但不能告在逃的同案犯。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考点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调解 附带民诉,均可以调解(包括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此处我观点发生了变化,6月改动,但很多学生没有看到我的微博更正说明)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经、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不是一律不予受理) 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送达 受理后,5日内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718、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附带民事诉讼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刑事部分审结后,单独向民庭提起民事诉讼;(不可)

B.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将小贩打伤,小贩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应当受理;(国家赔偿) C.准许撤诉的案件,对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直接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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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向支付赔偿款,由上交国库。(赔偿受损失单位)

19、下列案件,可以调解结案的有?

A.在一起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流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B.张某和李某发生口角,张某起诉李某侮辱罪,在二审中,李某反诉张某侮辱罪;(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

C.张某被强奸向机关报案,拒不立案,张某直接向起诉;(公诉转自诉不可调解)

D.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但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被害人李某提起的有关医药费的附带民事诉讼。(先调后判)

20、韩某(高二学生,15岁)因与段某发生冲突,愤而将手边的茶杯向段某掷去,致使其右眼失明,在对韩某故意伤害案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段某就其医药费损失向韩某提起附带民

29

事诉讼,有关诉讼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经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再受理;

B.如果刑事部分先行判决,则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的上诉期应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

C.如果段某对调解书内容不满,可以在签收后上诉;(签收即生效)

D.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10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韩某及其法定代理人。(5日)

28

第八讲 期间、送达

考点一: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

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决定转化之日起计算。 28 AD 2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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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规律:补侦后,重新计算。机关变化后,重新计算。

考点二: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应计入办案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决定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审阅卷: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不计入审理期限。超过一个月,要计入。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第九讲 立案

立案的性质 立案之前, 不得采取强制性侦查行为 立案前,不得强制解剖尸体(立案后,侦查过程中,解剖尸体,只需通知家属到场即可)。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立案监督

控告人的监督 立案监督的程序

控告人不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 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立案监督的救济 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先复议,后复核 人民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立案监督(人民对于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不属于被投诉的机关管辖的 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机关管辖,且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 移送机关处理 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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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侦查

考点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地点 已羁押的 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讯问方法 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21、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其讯问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A.如果王某被羁押,可以将其带到看守所以外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B.如果是现场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并记入笔录; C.侦查人员讯问时,可以告知其如实供述罪行会从宽处理; D.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考点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地点 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出示证明文件。 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或者机关。 现场:工作证件 3022、在对王某刑讯逼供罪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对看守所内的驻所检察官程某进行询问,请问在下列哪些地方制作的询问笔录可以直接采纳?(直接采纳的意思是询问地点合法,如果题目为哪些地方制作的询问笔录经补正后可以采纳,则是说询问地点不合法,因为地点不合法的笔录是可补正的排除) A.程某所属的;B.机关

C.王某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D.程某提出到该市的某宾馆房间进行询问。

考点三:勘验、检查 主体 见证人 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主持。 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身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强制采样 侦查实验 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由医师进行。 主体:侦查人员;批准:机关负责人、检察长 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不是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考点四:搜查

30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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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 考点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证件 强制扣押 文件,不得扣押。 解除扣押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签名 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不需要扣押证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考点六:鉴定 1、鉴定人 鉴定人的资格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鉴定程序 开具证明文件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注意不是鉴定)(不是省级医院)(诊断并证明) 补充、重新鉴定 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承担。 31

考点七:辨认

辨认的原则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机关: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辨认前,禁止见原“人、物” 见证人 批准 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机关进行辨认要经负责侦查的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3223、关于辨认规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犯罪嫌疑人只是被辨认的对象,而不是辨认的主体;

B.在辨认前,不得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 C.没有见证人在场的辨认结果一律无效;

D.机关进行辨认必须要经过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考点八:技术侦查 适用时间 适用主体 执行主体 立案后 机关、检察机关(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检察机关无权自行执行技术侦查,执行。 31 此次修改删除了精神病鉴定和人身伤害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指定医院进行的规定。 32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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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期限 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内制作呈请延长期限报告书) 技术侦查应当遵守的义务 隐匿侦查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在必要的时候,经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不是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控制下交付 技术侦查获得证据的使用 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不适用于人身危险的犯罪)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用经过转化)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不是不得使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必须庭外核实,错误) 24、某反贪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工商孙某在一起行政审批程序中受贿数百万元,

反贪部门立案后为了进一步搜集相关犯罪线索和证据,决定对孙某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关于

33

技术侦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案件初查过程中,不得对孙某的通信进行监听; B.本案监听应由自行执行;

C.监听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监听的,不得延长,必须重新批准;

D.监听所获取的证据必须经过转化才可在法庭上使用。

34

25、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B.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

C.控制下交付只适用于给付毒品或者财物的犯罪,而不适用于人身安全的犯罪; D.如果使用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则不可使用该证据。

考点九:侦查羁押的期限

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在届满7日前提出,应在届满前决定。 考点十: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延长,可以自行决定,但要报备案)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 33 A 34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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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26、周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内,由于发生了特殊情形,而使得机关数次延长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

35

关规定?

A.如果周某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机关可以直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必须先查明身份,查明不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可以移送审查起诉)

B.如果周某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在查明其身份的过程中,应当立即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C.如果在3个月的羁押期限内仍无法侦查终结,而且该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则经省级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羁押期限;

D.如果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周某还有诈骗罪,则应从发现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由机关自行决定,通知即可。

第十二讲 审查起诉

考点一:审查起诉的程序

①在办理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注意:今年本章建议都改成了要求)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规律: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要出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可直接继续诉讼) ②发现新罪的:对已经退回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特殊情形的处理 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不是将新罪和旧罪一并移送) ③需要对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机关复验、复查,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④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可以直接起诉,其他内容可以忽略。因此,事实不清,自然只能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7、机关对一起盗窃案移送审查起诉,有关诉讼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A.经过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再次移交审查起诉后,如果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抢劫罪,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B.如果发现机关遗漏了同案犯甲,则应当建议机关对甲提请批准逮捕; C.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应当建议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D.需要对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应当自行复验、复查。

36 35 C 36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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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轻罪赦告死他,没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没有作案时间,不在犯罪现场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犯罪情节轻微(一定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不能漏掉)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帮助犯 胁从犯;自首立功

3、证据不足不起诉 1、必须补充侦查后才能不起诉; 2、经过一次补侦,可以不起诉,经过两次,应当不起诉; 3、发现新事实、新证据,可以再次起诉。 28、张某是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200万元,案件经过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的37

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如发现该案证据不足,可以直接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B.必须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在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将来发现新的证据,不可再次提起公诉; D.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不起诉的程序 自侦案件不起诉的批准 省级以下人民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 考点三: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被不起诉人:只有酌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诉(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 机关:先复议,后复核(复议、复核均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被害人:针对所有的不起诉,被害人都可以向上一级申诉,(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仍不起诉则可以向起诉,或直接起诉到。 29、甲因涉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被立案侦查,案件由审查起诉后,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而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关于本案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38 A.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B.甲有权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C.被害人有权直接向起诉;

D.被害人必须先向上一级申诉,仍然维持不起诉决定后才可向起诉。

37 D 3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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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刑事审判概述

考点一:审判公开原则 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注意,不是涉外案件) 个人隐私的案件 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可以不公开 公开审理的程序要求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要求 公开审理转为不公开审理 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开庭审理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可以开庭审理,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注意: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自诉人均可不到庭。 辩护人也可不到庭,但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必须到庭,这句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法条只规定,应当通知辩护人到庭,并未说辩护人必须到庭,经过被告人同意,可以不到庭。 在二审中,未上诉的被告,也可以不参加二审法庭调查和辩论。 再审中,如果再审只是针对部分被告人提起,其他被告人也可以不参加再审。

考点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未上诉、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复核。上一级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核准。 未上诉、未抗诉案件的核准程序 上一级人民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作出的,高级人民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上诉或抗诉案件的核准程序 最高人民复核后的处理 被告人上诉或者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核准。 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重新审判。(不是应当改判,因为最高忙不过来。)(最高改判的情形只有两个:死刑罪犯怀孕,应当改判;数人一罪或者一人数罪,部分判决死刑不当,则部分改判,其他部分核准) 发回重审的程序 第二审,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事实证据问题,必须开庭)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考点三:审判组织 1、 独任庭 适用 适用要求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的第一审程序 不能由陪审员独任。必须要有员

2、审判委员会 应当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可以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独任: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笔录。 审委会决定的效力 建议合议庭复议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考点四:陪审员

适用程序 适用于一审程序(独任庭除外),不论级别和案件类型 第十三讲 第一审程序

考点一: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庭前审查中各种情形的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需要补送材料的, 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 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对于符合刑诉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庭前审查的时间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审理期限。 应当依法受理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 应当退回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9应当退回 应当通知在三日内补送 应当依法受理 40 39 如果是审判阶段才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则应建议其撤回起诉,如拒绝撤回,则应终止审理。 40 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公诉案件,不得以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注意:

审查起诉时,人不在案:应当要求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庭前审查时发现不在案,应当退回。 审判中发现,可以中止审理。

自诉案件受理时,被告人下落不明,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审理时,被告人下落不明,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下落不明,应当中止审理。 超过两年仍下落不明,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考点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 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考点三:庭前会议(可以召开,而非必须召开) 解决事项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不是可以省略)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处理)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应当制作 附带民诉 处理方式 参加主体 笔录 法庭审理顺序 开庭 法庭调查 非法证据排除 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经审判长委托,由员查明。 ①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不得搜查,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②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休庭(不是延期审理)。 ③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延期审理。 法庭辩论 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论,恢复法庭调查。 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不可以剥夺,也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其诉讼权利) 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评议宣判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 30、下列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审理一起盗窃金融机构案,在3个月内仍然不能审结的,可经上一级批准,再延长3个月;(盗窃金融机构,意思是无期徒刑) B.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

C.审理一审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在6个月内审结,如果届满仍然不能审结的,可经上一级批准延长;

D.审理二审案件,应在2个月以内审结,如果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申请上级人民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时的处理

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可以建议补充或变更起诉。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41 撤诉

撤回起诉的时间

判决宣告前 无罪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机关,建议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注意:

撤回公诉,应审查(准许的标准是无罪),撤回自诉,应审查(准许的标准是自愿),撤回申诉,应当准许。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以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应当审查(准许的标准是一审没有错误)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审查主体 审查标准 效力

41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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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诉讼代表人的遴选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诉讼代表人出庭 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应当建议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应当依法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补充起诉 被告单位变化后的处理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 适用情形 延期审理 可以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一般用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不能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一般用中止审理(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歉:早期讲义中,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列为中止审理的情形系错误,司法解释将其从中止审理中移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 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处理方式 决定 裁定(致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不再是决定中止审理) 期限计算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不计入审理期限 如何区分休庭、延期和中止?

1、更换辩护人、法庭秩序中驱逐辩护人后无辩护人需要更换辩护人的、对新证据做辩护准备、法庭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都是休庭。 2、脱逃、疾病,是中止。

3、起诉的变化(补充起诉、变更起诉、追加起诉)、补充侦查、重新补充鉴定、新证据等,都是延期。

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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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的,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应当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建议)

B.情节严重的,应由院长决定处以10日以下拘留; C.对未经许可微博直播庭审的,应当没收相关设备;(可以暂扣)

D.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需要更换辩护人的,应当延期审理;(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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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考点一: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缺乏罪证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如果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有新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应当受理。 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立案受理; 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审理。

考点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可分性 自诉人的可分性: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 审理 期限 ①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 ②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32、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

43

后,甲独自向人民起诉。关于本案,人民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A.人民不受理此案。 B. 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 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2 ABCD 43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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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简易程序

考点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条件(所有条件按应当同时具备) 基层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盲聋哑,半疯傻 不得适用的情形(具备一种情形即不得适用) 影响大; 有异议(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简易程序既可由建议适用,也可以由决定适用。(所以,建议适用并非简易程序适用的前提,因为也可以启动 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具有刑诉法第20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不适用。 33、下列哪些情形是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据?

A.该案是共同犯罪;(比较复杂) B.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C.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D.被告人是聋哑人。

44 34、以下关于简易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A.人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公诉人和辩护人都应当出庭;(只是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B.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律应当当庭宣判;(一般)

C.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到1个半月;(延长到一个半月,则必须判3年以上)

D.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均可独任。

基层审理的案件 不认罪(普通程序) 超过3年,无期以下认罪案件 (简易程序,必须合议制,可以延长到1个半月) 3年以下认罪案件 (简易程序,可以独任,20天审结) 公诉案件,应当派员出庭 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经被告人同意,辩护人可以不出庭) 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不可省略 45

44 D 45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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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①如是自诉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起诉仍然有效,不必另行起诉,通知自诉人即可。 ②转为普通程序,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第十七讲 补充侦查

考点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新增考点,参见强制措施一章,略)

考点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建议 建议 两次为限,应当延期审理。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1.定罪证据不足,只能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2、退回补充侦查,错误,必须有“建议”。 3、审判阶段,是可以建议,而非应当建议。 4、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移送。而非建议补充侦查。 5、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6、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主体 撤诉 只能是,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未将案件移送人民,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决定按撤诉处理。(是决定)(自诉人经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裁定自诉人撤回自诉) 第十八讲 第二审程序

考点一:上诉不加刑原则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不得减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对其它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35、张某、李某与韩某斗殴,被人民以故意伤害轻伤罪起诉到,经审理判处

被告人张某、李某各2年有期徒刑,并赔偿韩某3万元医药费,张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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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则认为三万元赔偿款过少,也提出上诉,在本案二审程序中,以下程序做法错误的是()?46

A.二审可以对张某加刑;

B.二审可以维持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将罪名改变为寻衅滋事罪;

C.如果二审是调解结案的,则应当撤销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和解结案,专门撤销) D.二审认为一审量刑过轻,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重审。

36、张三、李四、王武三人共同抢劫李某财物,经人民审理,分别判处三人5年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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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张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二审对张三、李四、王武均不得加刑;

B.二审如果认为本案需要发回重新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C.二审发回原审重新审理后,原审发现三人还有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补充起诉后,原审可以对三人加刑; D.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如果发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则不得再次发回。

考点三:二审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一)可以不开庭的情形 对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可以不开庭,决定发回重审,一旦发回,一审必须开庭)

(二)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共同犯罪,部分人死刑立即执行,没有上诉,其他人上诉,也应开庭) 死缓案件,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抗诉的案件 (三)二审审理的程序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 自诉案件的二审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最高法解释》第323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①第二审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审理期限 高级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批准。(2+2+X) ②最高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决定。 死刑案件的二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46 ACD 47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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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只有讯问被告人是必须的)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考点四:二审的审理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直接改判 应当改判 可以改判、可以发回 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只能发回一次,其他理由发回,不受。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发回重审后,原审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委托宣判 二审可以委托一审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二审判决书、裁定书。一审证送交二审。委托宣判的,二审应当直接向同级送达二审判决、裁定书。 (新增考点) 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二审,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了解) 37、张三将李四打成轻伤,李四向提起刑事自诉,并请求赔偿医药费3万元,一审依法判处张三3年有期徒刑,赔偿李四医药费2万元,判决作出后,张三对刑事判决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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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李四未上诉,则关于二审程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二审中如果发现民事部分判决过轻,应对民事部分依照再审程序改判,刑事部分继续按二审程序审理;

B.二审发现一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应当发回重审;

C.如果在二审中,张三反诉李四故意伤害轻伤罪,人民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

D.二审如果发现一审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则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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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下列哪些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A.再审按一审审理的案件;

B.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C.人民抗诉引起的二审案件;

D.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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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8 AD 49 ABCD 50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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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县人民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张某重婚一案,由审判员和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B.被告人以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其回避,被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C.张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一审未经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 D.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法庭未让被告人最后陈述。

第十九讲 死刑复核程序

40、季某、韩某因集资诈骗罪分别被某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十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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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未上诉,未抗诉,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由于本案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因此可以直接报最高人民核准; B.在最高核准期间,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最高人民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可以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D.应当将季某和韩某两人的判决共同报最高核准,但韩某的十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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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行,等待最高复核讯问结束后再交付执行。(韩某参与实施了死刑之罪)

46、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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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不得作出哪种处理? 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核准(不得加刑)

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 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后的处理

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没有错误,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有瑕疵,纠正后核准) 死缓 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 51 ABC 52 解释第430条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53 B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不用另行组成合议庭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不用另行组成合议庭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没有错误,核准。 有瑕疵,纠正后核准。) (3-6项,一律应当发回,因为最高忙不过来,不予改判。) (注意,4和5两个发回后不用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殊情形的复核: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事实不清,则选“全案发回”,体现了一并原则)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部分判错,则选“可以改判”,体现了分离原则) 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没有错误,核准。 有瑕疵,纠正后核准。 其他情形,一律按二审的处理方式。 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适用法律错误,则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可以发回,也可以改判。 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则应当发回。) 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缓不加刑”)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①高级人民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减刑。(前罪是死缓并减刑,后罪是死缓,变轻,允许。从死缓减刑变轻的,副词是“应当”) ②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死缓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案件 重新审判。确有必要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从死缓变为死缓减刑,变重,应严加,应选“不得”。) ③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减刑。(从死缓变为死缓减刑,变重,应严加,应选“不得”。) ①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从死刑立即执行到死缓减刑,是变轻,应允许,从死刑立即执行变轻,副词是“可以”) ②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层报经过的中间死刑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案件 ,不同意原判的,一律是要么你改——发回,要么我改——提审。 ③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变轻,应当允许,但最高忙不过来,一般都是应当发回) ④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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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B. 高级人民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减刑;

C. 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减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

D.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二十讲 审判监督程序

考点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5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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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主体 效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委托律师 申诉并不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由终审审查处理。但是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审查处理。 上一级对未经终审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及其上一级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申诉的,上级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提出。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审查。(死刑案件申诉,应当由原核准处理的说法是错误的。)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③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④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⑤认定罪名错误的; ⑥量刑明显不当的; ⑦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⑧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⑨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意:这一部分不要死背,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只有能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才需要再审,因此只需要判断选项是否确有错误即可。粗略看一下即可,注意九。 对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且省级受理 ★★★ 人民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申诉中能够确定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该重新审理) 驳回申诉 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没有新事实,不受理)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对驳回申诉的救济 通知驳回。(两步走,先劝其撤,不撤再通知驳回,而非裁定驳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诉。(找申诉都是找上一级) 上一级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本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不用审查)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并非一概按撤回申诉处理) 撤回申诉

考点二:再审的审理程序 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 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上级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以外的下级人民指定重审 审理;由原审人民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审理。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再审效力 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全面审查原则 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决定;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决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应重点审查,必要时全面审查) 人民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审理方式 ③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再审不加刑 除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抗诉案件,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 对抗诉的处理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先补后退) (三)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先补后退) 对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的更正 通过裁定更正。 第二十一讲 执行程序

考点一:执行的主体

执行主体 人民 社区矫正机构 执行范围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宣假监:管公公对外宣称,自己是个假太监)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考点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这一部分没有时间可以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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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暂停执行

死刑暂停执行的情形 暂停执行的情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对下级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缓判决的执行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服刑地中院依法审判,层报最高核准执行死刑、服刑地中院执行。

死刑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审判新罪的撤销),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考点三: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以下情形均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非应当)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注意:判处死缓的肯定不能监外执行,判处无期,患有严重疾病的也不可以。

考点四: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第二十二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考点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 ③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侵犯外国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④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 ⑤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⑥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⑦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注意:有中国因素,也有外国因素的案件就适用本程序。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应当安排。

人民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人民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讲 特别程序

(本章去年考了不定项十余分,今年不会多考,既不适合出大题,也不会再考不定项,所以可以适度减少在本章的精力,本人在本章编写的法条并不多,同学可以多做本章的模拟

试题,直接看有关题目的解析法条即可)

考点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少年法庭受案范围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立案时不满20周岁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非讯问) 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考点二: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对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救济 考验期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有异议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满,表现良好,应当决定不起诉。 考点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适用对象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过失犯罪仍可以和解)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5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和解协议 公检法全阶段均可和解。 公检法只需审查和解自愿性和合法性,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不需要主持和解过程。 和解协议书不加盖、印章。 和解的范围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机关、人民、人民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机关、人民、人民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和解协议的执行 处理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向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和解案件,不可撤销案件)

考点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对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审判组织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不是财产所在地,2、中院、3、合议)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公告及申请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可以不开庭,强制医疗程序必须开庭) 上诉抗诉引发的二审程序 终止审理 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人民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考点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管辖 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管辖。 申请与决定主体 决定。 申请、或依职权决定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审判组织 在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审理程序 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审理期限 救济 一个月以内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 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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