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上海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2.01.05 2012.01.05 沪农委[2012]1号 行政复议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上海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的通知 (沪农委[2012]1号)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农科(能源)函[2011]第388号)的精神,现就建立上海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是国家基础统计的一部分,统计报表由农业部编制,由国家统计局备案并进入统计系统。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统计,对全面了解掌握实际情况,为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制定方针、和编制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节能减排等决策提供依据,也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生产运用,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持。
上海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多年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统计工作没有跟上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农业部工作要求,做好上海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完备的上海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数据工作,为各级和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有必要在上海建立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按照农业部编制的统计要求,主要包括管理推广机构、服务体系、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户用沼气池、沼气工程、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省柴节煤炉灶与节能坑、节能炉与燃池、太阳能热利用、小型电源、秸
秆能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经费投入和农村地区能源消费情况等14方面指标内容。
统计对象和调查范围:凡是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有关系的所有机构和农户都属于统计范围。 调查频率:本报表为年报,每年一次。在每年的一月份上报上年的汇总数据。 三、建立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的工作要求
1、确定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市农委由综合发展处和城镇规划处作为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承办。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落实好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并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
2、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上海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设有较好的基础,也做出过突出的成绩。要利用这次全面统计的机会,把本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情况、利用现状和今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统计,为今后工作打下基础。
3、组织培训,提高统计质量。市农委委托上海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组织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培训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全国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了解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科学合理的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统计工作。
4、认真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各单位应自下而上地组织做好统计工作,严把数据收集、整理、录入、汇总和审核等各个关键环节,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5、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完成统计工作。要与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协商沟通,了解农村能源企业在项目审批、运行管理、资金投入、经济统计等方面的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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