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发〔2008〕87号)和《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哈密市办公室印发了《哈密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哈市府办发〔2009〕126号),现将有关规定编制成问答,供学习宣传。
一、开业补贴:具有本市户籍,2009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达3人以上(含3人);与所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二、开业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创业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租金补贴对象:一是在市投资建设的孵化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初创人员;二是在认定的创业基地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各类初创人员。
四、租金补贴标准:一是对在市投资建设的孵化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初创人员,第一年租金给予全额减免,第二年按其实际缴纳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二是对在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认定的孵化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初创人员,根据其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户每月100元至500元的租金补贴。 五、税费补贴对象:一是在市投资建设的孵化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初创人员;二是在认定的创业基地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各类初创人员。
六、税费补贴标准:一是对在市投资建设的孵化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初创人员,第一年给予100%的税费补贴,第二年给予50%的税费补贴;二是对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孵化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初创人员,每户每月按其实际缴纳税费给予一定的税费补贴。
七、初创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自2009年2月24日起新注册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初创业组织。
八、初创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九、创业培训补贴是否收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免费进行培训。 十、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是凡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城乡各类失业人员。二是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十一、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一是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期内给予全额贴息;二是合伙经
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贷款期内给予全额贴息;三是对符合《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招用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少于10人的,可享受50万元的贷款;当年新增岗位招用人员不少于30人的,可享受100万元的贷款;当年新增岗位招用人员不少于50人的,可享受150万元的贷款;当年新增岗位招用人员不少于80人的,可享受2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期内依据《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文件给予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