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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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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2011年7月 日第五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村村民代表 名。

三、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村选民;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四)联系群众,关心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推选为村民代表:

(1)违反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七年的;

(2)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的;

(4)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的。

村民代表的资格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

四、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投票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按照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组选民过半数参选有效,获得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妇女和共青团员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五、村民代表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告。

六、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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