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2011年7月 日第五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村村民代表 名。
三、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村选民;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四)联系群众,关心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推选为村民代表:
(1)违反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七年的;
(2)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的;
(4)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的。
村民代表的资格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
四、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投票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按照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组选民过半数参选有效,获得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妇女和共青团员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五、村民代表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告。
六、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