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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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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引导我国民间借贷步入正规金融轨道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其自身特殊性,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从风险分析的角度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分析;监管制度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分析

2005年,在农村金融市场开发和改革的背景下,为促进解决“三农”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陕西、四川、山西、贵州和内蒙古5省区中,开始开展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至此,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登上了历史舞台。但在试点的几年内。法律的缺失使得上述7家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游走在与法律的灰色地带。由于严格限定了“只贷不存”这一原则,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在依托于公司法的同时却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地位上的尴尬,不仅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上的缺失,在维权过程中也是困难重重。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呼吁在改造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外。应当允许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在“只贷不存”、服务“三农”的前提下,给予其合法地位。然而,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作为鼓励设立的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由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出资人,且至少持有70%以上的股份,银监会这一探索多元化的金融发展道路举措,反而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处境更为尴尬,这在一定程度上将7家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排斥于银监会的监管之外。直到2008年5月。银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才有章可循。

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相比,自身的优势主要在于借贷门槛较低、借贷机制灵活、借贷手续简便、放款速度较快,具有一般商业银行所没有的无抵押、免担保等特点,对于农户及中小企业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更加具有吸引力。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也面临着许多困境。这些困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位加大了其经营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企业法人,这一忽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属性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性规定,很容易使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缺失

虽然我国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很大程度上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化,但是在风险控制配套机制上的缺失使得小

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上面临着许多风险,而不能有效地识别和控制这些风险就成为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桎梏。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不完善

《指导意见》中虽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主体,但其关于省级委派监督主体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监管工作不能明确化,监管责任不能具体化,无法及时发现被监管对象的问题所在。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分析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引导民间借贷步人正规金融轨道、将地下金融引出地面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而言,如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是首要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面向广大“三农”和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贷款业务自然关系着其经营的稳定性。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制度和模式上可以借鉴商业银行成熟可控的操作模式,但是鉴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的固有模式并不能很好地消除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加之《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位以及监管的缺位,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巨大的风险。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所提供的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固然是其相对于一般商业银行更吸引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优势所在,但同时这也是极易引发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使得没有一个有效的信用制度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进行制约和管理。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所依赖的征信资料往往是求助于商业银行的贷款记录所获得,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大部分从来没有得到商业银行的贷款,其信用记录当然也就不够准确。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依赖现有的信用体系准确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加之农村经济不发达,许多借款人信用观念单薄,道德风险的存在,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带来了极大的信用风险。

其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循的“只贷不存”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少,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或在特定条件下由股东增资注入资金,但是获得资金的成本较高。总的来说,目前市场上的小额贷款的需求远大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资金量,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放贷速度要快于资金回收速度,资金紧张的情况也就在所难免,后续资金不足和流动性问题大大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再次。根据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区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到4倍。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水平的变化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以及收益情况。在我国利率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利率的市场化变化趋势必然将会进一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

最后,目前《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原则是“只贷不存”,但是

《贷款通则》则是规定贷款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适用上本身就处在尴尬的位置。同时,法律的缺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三、风险分析视角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的构建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上,如何建立比较清晰的监管思路和法律体系至关重要,既不能让小额贷款公司受到过多的干预和行政控制,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受到,又不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放任自由。使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畸形发展的态势。在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时,必须针对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人手。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灵活的监管。

(一)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体系

1、明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本身法律性质定位不清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指导意见》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定义虽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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