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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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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武政【2009】29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和人才市场机制作用,切实做好2009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制定以下服务方案:

一、就业报到、入户、档案托管手续

对到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和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类单位就业或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配套服务。

(一)受理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1、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要求将户档委托保管的毕业生;

2、在我市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毕业生(自谋职业的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自主创业的要有市工商营业执照)。

3、异地人事代理。与外地各类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异地不能提供档户档托管的毕业生。

(二)集中办理程序(办理时间请关注学校通知)

1、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工作部门签章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工作证明)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一式两份),市人才服务中心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工作证明)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同意人事代理”意见章,由毕业生本人返回学校一份作为办理派遣手续的依据。

2、办理报到入户手续。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中收集省毕办签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证明、一寸黑白登记照两张和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复印件,入户手续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代办。档案由毕业生所在学校或个人转递到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提供服务

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在人事代理期间,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各项服务。

1、办理毕业生就业、入户和就业调整手续。对单位无集体户口及在本市无亲友挂靠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提供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落户,享受武汉市常驻户口待遇;对一年内在我市变更就业单位的,办理就业调整手续;对变更到市外就业单位的协助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2、开展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对就业时间满一年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对就业时间满一年要求办理调动手续

的,出具同意调出意见,办理档案及人事关系转递手续。

3、职称评定。代办符合初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 (四)收费标准

对到高校内集中办理就业手续的,签订一年期人事代理协议,收取人事代理服务费300元/人(含一年的人事档案管理费)。

个人人事代理协议

甲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 编: 乙 方: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如下人事代理服务 1、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签章手续; 2、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符合进市条件的市外生源毕业生就业入户手续; 3、办理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才引进和调动手续; 4、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

5、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6、出具与人事档案相关的各类人事证明;

7、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初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 8、提供人事、法规的咨询服务; 9、其他双方约定的人事代理服务: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1、及时提供委托乙方代办有关事宜所需证件材料;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费方式及标准向乙方支付人事代理服务费; 3、委托乙方开展第一款中第4(从托管日对应的第2年起算)、7、9项服务时,须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付费。

4、对甲方为符合进武汉市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经乙方办理就业入户手续后,具体落户由甲方自行解决。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1、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为甲方提供第一款中的各项人事代理服务; 2、对受甲方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在人事档案转递到乙方后,须与甲方另行签订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合同(托管期从到档日起算),并从托管日对应的第2年起收取人事档案管理费。

3、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费的正规收款票据。 四、人事代理服务费

协议一经签订,甲方即向乙方支付 元人事代理服务费(包括第一款中的第1、2、3、4<第1年>、5、6、服务)。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由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六、乙方除为甲方提供上述人事代理服务外不负其他管理责任。 甲 方: 乙方(盖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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