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3.12.01 2003.12.01 粤建规字[2003]165号 城乡规划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3]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加强规划监督的需要,根据《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的精神,我厅决定开展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工作,并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格管理,按规定开展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工作 (一)核准资格范围
此次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的对象主要是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下的,以及较大的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属下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原则上对每个市、县(市)和较大的中心镇只核准1家单位。 (二)申请条件
申请核准资格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须符合如下条件: 1、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相对的单位; 2、具有相应的测绘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3、配备与承担城市规划测绘项目相适应的法定计量合格的测绘仪器和设备;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资料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核准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申请核准资格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要如实填写《广东省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于12月15日前送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于12月22日前报我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我厅发文核准其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并发给《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测绘业务行为
经核准资格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由建设厅根据其技术力量、设备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其可在全省开展的城市规划测绘业务,但一般不得超越如下范围: (一)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
(二)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含数字化成图及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三)城市大比例尺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四)城市规划定线、竣工测量与拨地测量;
(五)城市管线工程测量、地下普通建(构)筑工程现状测量; (六)城市规划专题地图的编绘。
城市规划测绘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并经查验后,方可承揽城市规划测绘任务。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审查监督
城市规划测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的技术规程、标准、规定,并对所完成的城市规划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未经核准的单位进行城市规划测绘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测绘成果不得予以验收,更不得使用其成果。
四、努力促进城市规划测绘技术进步,不断提升测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城市规划测绘单位要提高对城市建设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的适应能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现代管理方式,不断解决技术进步的关键问题;大力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人才,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拓宽服务领域。要充分利用地理空间信息的优势,扎实做好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积极配合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建设好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共享的平台,提高社会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广东省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申请表》(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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