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池君、李新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 【审理】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1.11.16
【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50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文联杨晓苗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段池君;李新福 【当事人】段池君李新福 【当事人-个人】段池君李新福
【代理律师/律所】马蓉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蓉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蓉蓉
【代理律所】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段池君;李新福
【本院观点】2018年7月25日借款人李新福向出借人段池君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现 1 / 6
争议的是李新福已向段池君偿还的数额。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07 02:24:00
段池君、李新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5民终50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池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蓉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福。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池君因与上诉人李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2021)豫052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段池君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段池君向李新福出借的数额是50000元,李新福向段池君转款20000元与该50000元借款无关,段池君于2019年年底向李新福打电话时,李新福还承认尚欠50000元,并且结合一审时我方证人的证言, 2 / 6
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目前欠款50000元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针对段池君的上诉,李新福辩称,我买房没有向段池君、张雪培借过钱,2018年8月6日的2万元就是我偿还段池君的本案借款。
李新福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8年7月25日段池君向李新福转账50000元,李新福临时周转之后,2018年8月6日向段池君转账20000元,2018年8月16日向段池君的前妻张雪培转账40000元,李新福分两次偿还本案借款符合常理。2、张雪培陈述对借贷一事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该笔借贷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段池君陈述张雪培已于2019年11月2日、5日、6日分三笔将40000元返还也不属实,该上述三笔款转账与李新福偿还的40000元没有关系。3、段池君提供的两段录音不完整,不能反映李新福表示归还借款的原因,且段池君没有提交原始的通话录音手机。
针对李新福的上诉,段池君辩称,1、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7月25日,2019年12月5日段池君给李新福打电话催要五万元借款,李新福对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均没有提出异议,证明截止到2019年12月5日经双方对账,李新福从未偿还过2018年7月25日的5万元借款。2、李新福2018年9月16日向张雪培转账40000元与案涉50000元借款没有关系,其与张雪培有大量的金钱往来,李新福主张以转给张雪培的款项抵顶其所欠段池君的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段池君与李新福为发小关系,段池君在出借该笔5万元之前曾向李新福出借2万元用于买房,2018年8月6日支付宝2万元是偿还之前的借款,与本案5万元借款没有关系,应按照2019年12月5日的通话录音认定李新福尚欠段池君5万元未予偿还。
原告诉称 段池君向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至,截止至起诉日利息为2,521.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 / 6
一审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段池君、李新福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25
日,李新福因还信用卡需用钱,段池君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62×××65向李新福62XXXX25账号转账50000元,李新福未出具借款手续。2018年8月6日,李新福通过支付宝向段池君转款20000元。另查明,李新福与段池君前妻张雪培曾关系密切,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李新福称转账给张雪培40000元,借段池君的50000元已还清,段池君对此不予认可,段池君称支付宝转账20000元系偿还之前李新福买房子借的钱,李新福对此不予认可,段池君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新福认可向段池君借款50,0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的事实,段池君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该50,000元,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李新福抗辩已经偿还该借款,应提供证据证明,李新福提供其通过支付宝向段池君转账20,000元,该转账发生在上述50,000元借款之后,段池君称该20,000元系偿还之前的借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对李新福已偿还20,000元予以确认,李新福与段池君前妻张雪培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其向张雪培的转账不能充分证明系偿还段池君的借款,李新福辩称已偿还借款,不予采信。故李新福应依法偿还段池君下余借款30,000元。关于段池君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李新福应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的还款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李新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段池君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 4 / 6
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段池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段池君负担210元,李新福负担315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8年7月25日借款人李新福向出借人段池君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现争议的是李新福已向段池君偿还的数额。2018年8月6日李新福通过支付宝向段池君转账20000元,段池君主张该20000元系偿还的之前李新福买房时的借款,但段池君对其该项主张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认定该20000元系偿还的本案借款并无不当。李新福还主张其于2018年9月16日向段池君前妻张雪培转账40000元也系偿还的本案借款,但综合考虑李新福与张雪培之前的关系,且两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故不能确认该40000元系偿的本案借款。根据双方举证情况,一审认定李新福还应偿还段池君下余借款30000元并无不当,段池君、李新福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段池君、李新福及张雪培、马娇阳的其他经济纠纷,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段池君、上诉人李新福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段池君负担300元,由上诉人李新福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5 / 6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杨 晓 审 判 员 苗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俊华 书 记 员 高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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