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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家山煤矿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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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家山煤矿事故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处理各类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毛家山煤矿内各单位进行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报送、档案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3 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令第70号)

3.2《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 3.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总局令第21号) 3.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职责

4.1矿长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2安检科负责各类事故的管理,对一般生产事故及轻伤事故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4.3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事故进行登记、统计,建立事故台帐。 5 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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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事故分类

5.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5.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输送设备、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的,为设备事故。

5.1.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我矿规定的质量标准,原料或产品因保管不当,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

5.1.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运输事故。

5.1.5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5.1.6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5.1.7我矿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受到损伤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5.1.8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巳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幸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5.2 事故等级划分

5.2.1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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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5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有死亡的事故。 5.2.6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5.2.7非伤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的事故。 5.3 管理分工

5.3.1我矿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2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等由安检科负责管理。

5.3.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事故管理部门,安检科负责我矿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以便汇总和存档。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5.3.4对特大和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我矿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分析,由事故调查小组编制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5.4 事故报告 5.4.1外部报告程序

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程序: 5.4.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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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5.4.1.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至龙泉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龙泉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5.4.2内部报告程序

轻伤或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事故报告程序

5.4.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5.4.2.2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报告,同时向生产制造部负责人报告。 5.4.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4.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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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抢险救援

5.4.1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我矿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2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5事故调查和处理

5.5.1发生重伤以上或直接经济大于1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分别由当地区级、市级、省级负责调查。

5.5.2发生重伤事故后,我矿总经理应组织由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5.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5.4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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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5.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5.6事故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限期贯彻执行。

5.5.7对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天内,由事故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5.5.8对伤亡事故,我矿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5.9我矿应建立事故台帐,安全环保部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做好事故登记表,写明事故部门名称、部位、原因、伤亡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5.5.10因忽视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由于渎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主管负责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5.5.11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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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5.13对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的部门或个人,我矿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6事故隐患报告登记管理

5.6.1安检科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我矿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给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隐患整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5.6.2我矿各单位是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的责任部门,在实施整改的工作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5.6.3对发现的隐患,检查人员要尽快通知隐患所在部门,指出隐患部位、内容及影响,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进行登记。 5.6.4隐患所在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后,对所存在的隐患问题必须整改,不得拖延。

5.6.5隐患所在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后,对所存在的隐患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造成事故的按5.5条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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