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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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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兼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定期向县教育局报送材料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录入、变动情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核对、变动情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符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务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教务处在安排学生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对学校负责的原则)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 学校管理员依据新生入学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

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核对:一年级新生建档后,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国家、省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 转学操作办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学校管理员需核对学生资料,在系统进行接收操作。

2.中途转出的学生,学校管理员直接在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学校学籍管理员还需跟踪全国学籍系统,联系家长,要求对方学校提出接收申请,以确保全国学籍异动的操作。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1.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

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2.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3.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 其他

第 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九条 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

第十条 校长是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有学籍异动手续必须由校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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